咸 阳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处 文 件
咸运管字[200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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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运管局“关于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运管所: 现将“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运发[2005]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实施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各运管所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搞好宣传,使维修业户和社会各届广泛了解《规定》的具体内容,特别对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为市场准入条件、行政许可程序、维修经营范围、质量保证期制度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要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加深各方对权利义务的认识;采用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加强对汽车维修业务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使他们能够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原则、基本制度和各项具体规定,不断提高业务和执法水平,使我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运行。 二、受理机动车维修申请的文书表式暂按市处咸运管字[2005]13号文件“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维修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的通知”规定执行,待省局统一规范后再行更改。 三、由于《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1991年第28号令)和《陕西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汽车检测人员培训方案》(陕交运维发[1999]064号文件)均已废止,“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必须经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方可上岗”的规定不再执行;原市处《关于核发“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及“检验员专用编号章”的通知》(咸运管字[2000]22号)文件和核发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及“检验员专用编号章”从即日起全部废止。对现有及新审批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须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备案符合条件的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员,负责本企业承修车辆竣工出厂检验工作,检验员签发的竣工出厂合格证上加盖承修单位质量合格专用章和检验员私人印章。 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