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 阳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处 文 件
咸运管字[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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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及大修竣工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运管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二类汽车维护以上企业: 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和省人大颁发的《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省交通厅《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为保障车辆技术状况和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大修及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测开始时间 凡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县市区,所有二级维护及大修竣工出厂的营运车辆,从2004年4月10日起实行竣工质量上线检测(秦都区营运车辆在“咸阳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陈阳寨〉检测,渭城区和咸阳运输集团公司驻咸阳及西安的营运车辆在“咸阳市机动车辆检测站”〈市运司〉检测);各运管所一定要认真研究,周密安排,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止乱收费和重复检测等行为发生。 暂不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县市区,运管所应组织结合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对二级维护竣工质量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25%(每车每年一次)。 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及竣工质量检测次数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周期严格按照省交通厅陕交发[2002]117号文件印发的《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维护问隔周期进行二级维护(大修可作为一次二级维护备案)。按照部、省文件规定,营运车辆每次二级维护竣工后必须上线检测,但考虑到每年须对营运车辆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为减轻运输业户负担,可结合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合并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不再另行收取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费用,检测站除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单外,同时须出具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单,供二级维护竣工质量评定和备案之用。 三、送检及备案程序 1、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后,由出厂检验员在检视和路试的基础上,将维护竣工车辆送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申报检测(送检路途由本车驾驶员驾车);申报检测的车辆须携带《维修合同》、《进厂检验单》、《附加作业项目表》、《出厂检验单》、《道路运输证》及《汽车维修质量检测申请单》(见附件1)。 2、由运管机构派驻人员、检测站检测人员组成的初验组对二级维护基本作业项目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送检资料进行核查;合格的在《汽车维修质量检测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准予上线检测,不合格的责令返修或健全资料。 3、检测站必须严格依据规定的检测项目和国家检测标准、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检测站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单;检测不合格项目通知进行返修、调试和复检。 4、维修竣工出厂检验员依据检测报告单及检视、路试结论,判定竣工质量是否合格,合格的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需加盖承修单位质量合格专用章和检验员章)。 5、车主凭出厂合格证备案联、维修合同书存档联、维修结算发票复印件和检测报告单在车籍地运管所备案。 6、运管所对报备资料审查无误后登记存档,并在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随车携带联)上签注下次维护时间,加盖“咸阳市运管处车辆管理专用章(X)”,交车主随车携带备查。 四、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项目 车辆二级维护及大修竣工上线检测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省物价局、交通厅陕价管调发[2003]48号文件《关于整顿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 五、检测收费 车辆二级维护和整车大修竣工质量检测收费按照省物价局、交通厅陕价管调发[2003]48号文件《关于整顿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核定的价格执行,最高限价为90元和150元;不合格项目调试后复检时的收费,按照相应单项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但多项复检时,复检收费总计不得超过50元;复检一次不合格后再次复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检测费的支付,初检费由维修企业按标准向托修方计收,返修、调试及复检费由维修企业承担;检测费统一由维修企业向检测站支付。 暂不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县市区营运车辆,结合每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抽检,其抽检检测费用另计。 六、汽牵维护、检测报告制 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全过程中,分别按以下规则向当地运政管理机关呈报资料: (一)汽车维修企业实行二级维护报告制。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承接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竣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向当地运政管理机构呈报。 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车辆二级维护档案,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制。每月5目前,将上月度承接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向当地运政管理机构呈报。 检测站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相关资料备份存档备查。 七、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执行的检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 八、管理要求 1、各县市运管所对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实施情况要实行计算机管理,对超期维护车辆实行跟踪,发送限期进行车辆二级维护通知书,并在车站、货场、经营者驻地进行检查督促。 2、运管部门在办理营运车辆转籍、过户、补证、年审时,要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和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期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车辆,要先按规定进行处理,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运管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二类维护以上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和检测站的检测质量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和评定,并将结果在媒体(陕西汽车维修服务网)上公布;对在维护、检测过程中严重缺项、漏项,维修、检测质量低下或只收费、不维护、不检测,车辆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的维修企业或检测站,可适时予以限期整改和按规定给予处罚;整改期间限发或停发《出厂合格证》、《维修合同》和《汽车维修质量检测申请单》,检测站暂停车辆检测业务。 附件:1、咸阳市汽车维修质量(或委托)检测申请单
咸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章)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