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洛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处 文 件

商市运发[2005]34号


重新核定机动车维修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运管所:

根据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陕交运发[2005]32号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维修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的通知》精神,依据修订后的新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2-2004)和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根据《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结合省运管局文件精神,市处决定对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类别与经营范围重新核定,并换发《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贯国家标准,企业依据经营能力重新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各县区运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重新核定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及工作纪律,认真做好辖区内的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重新核定工作。

核定机构及下设审查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名单报市处备案。

2、各县区运管所要组织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标准和行政许可业务的学习;掌握国家标准和各项规定。并组织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学习国家标准。

3、企业经落实国家标准后,应向当地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机动车维修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申请表”(见附表1),“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审核表”(见附表2)。各县(区)运管所对企业在完善开业条件、申请类别与经营范围中的问题应及时给予解答。

以上工作期限:2005年5月1日至7月30日。

二、落实国家标准,对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进行审核并换发许可证

1、国标宣传及企业申请结束后,由审查小组负责实地审查企业经营条件,重点是对企业设备、设施条件和实行计算机管理条件的审核,同时也应指出企业在人员和管理条件上的问题,督促其加以完善。

企业经营各项条件结论填写在“审核表”中,由审查小组成员和审查负责人签字,承担审查责任。

2、经营条件实地审查结束后,由核定机构依据企业经营条件审查情况,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类别与经营范围的核定。

企业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填写在“审核表”中,由核定机构成员和核定负责人签字,承担核定责任。

3、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核定后,在“申请表”中填写企业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由各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换发《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由省局统一印制),依法向社会公布。

核定类别、经营范围与企业申请不一致时,企业申请不予许可,退回并告知企业重新填报“申请表”。

以上工作期限:2005年8月1日—9月30日。

三、加强基础管理,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档案并逐级备案有关资料

1、“申请表”和“审核表”为一份完整的行政许可资料,应收入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档案。

2、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据机动车维修企业档案,填制所在地机动车维修企业行政许可“登记表”(见附表3),将登记表和一、二类整车维修企业的“申请表”、“审核表”复印件向市处报送备案。

3、市处将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行政许可“登记表”和一类整车维修企业的“申请表”、“审核表”复印件向省厅运管局报送备案。

县区运管所报送备案资料最迟期限:2005年11月30日前。

四、重新核定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工作的要求与有关说明

1、重新核定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类别与经营范围,是一项严肃的行政许可工作,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对企业的要求,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省局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机构履行职责应当按规定的实施程序,实地审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审查、审定两个环节必须按省局规定的签字制执行。

2、重新核定工作不得影响对新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重新审核和行政许可中的具体问题,按照省局“关于执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2—2004)的通知》”(陕交运发〔2004〕77号)规定执行。

3、在审核中发现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业户,应及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责令其补办经营许可申请手续。

4、机动车维修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申请表”适用于所有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业户,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审核表”适用于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与摩托车维修企业的经营条件“审核表”(见附表4)。

五、市处成立领导组织机构:

组长:刘江垠

成员:谢建平、刘芳荣、尤建荣。

刘芳荣负责资料的收集上报和具体事务的咨询工作。

                                                    OO五年四月十五日

 


商洛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公室                           200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