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厅 陕西省物价局 文件

                        陕交发[2005]187                     [下载打印]


 

陕西省交通厅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颁发《陕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交通局、计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客运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客运市场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陕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随文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公路客运班线旅客票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汽车站和乘客集中的公共场所开展各种宣传活动,争取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乘客的理解和支持,以确保《细则》的顺利实施。

二、公路客运运价实行政府定价,任何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均不得擅自抬高运价,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运输企业、经营者不论何种经营主体均执行统一运价,公平竞争。

三、全省公路客运班线旅客票价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制定基本运价率;跨省班线和省内高速公路班线的旅客票价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省物价局负责具体核定;省内非高速公路跨市、跨县班线的旅客票价由各设区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县、乡班线的旅客票价由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跨省班线旅客票价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对等运价原则制定。

四、新增客运班线须经交通、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旅客票价后方可营运。

五、公交车、出租汽车客运运价,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备案。

六、各级运政管理机构要按照陕西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做好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七、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客运票价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汽车客运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执行“三优三化”的服务标准,以乘客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快捷、方便的服务,要公开班线旅客票价。营运客车要在醒目位置张贴由市级以上交通、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线路里程票价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价格执法监督力度,公布乘客投诉举报电话,加强《细则》出台后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提高客运票价、随意扩大浮动幅度及浮动范围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严禁超载、甩客、甩站等违规行为,从严整顿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防止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共和乘客利益。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客运价格监管和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客运票价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陕西省交通厅(章)   陕西省物价局(章)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陕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计算我省汽车旅客运费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运输企业、经营者及旅客,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汽车旅客运价按车型等级、公路类别、营运方式实行差别运价。

第四条 各级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计费里程

()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颁发的最新《营运里程图》确定,或者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

()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六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七条 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第三章  计价类别

第八条 车辆类别

()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客车按等级划分:

1、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2、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3、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第九条 公路类别

按公路等级分为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

第十条 营运类别

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

第十一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乘车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票价的50%计算。

          第四章  旅客运价价目

第十二条 基本运价

()座席基本运价按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执行。

()卧铺基本运价:按大型卧铺普通级客车下铺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0%执行,上铺在此基础上减成10%

第十三条 座席客车运价

()大型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执行。

()中型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70%

()小型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90%

()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0%

()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25%

()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40%

()高三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60%

()小轿车运价在高二级客车运价基础上加成100%

第十四条 卧铺客车运价

(一)普通级卧铺客车运价,按卧铺基本运价执行。

(二)中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31%

()高一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56%

()高二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65%

()高三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75%

第十五条 公路等级运价

非等级公路运价在等级公路运价基础上加成15%

第十六条 旅游车旅客运价

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可加成20%

第十七条 夜班车旅客运价

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

第十八条 节假日旅客运价

节假日期间旅客运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十九条 包车运价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定价

第二十条 包车取消损失费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价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二十一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

第二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均由旅客负担。其收费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六章  旅客票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旅客票价

()旅客票价构成:由计程旅客运价、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客运附加费(我省按每人千米0.005元执行)和其他收费构成。

()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票价=[计程旅客运价x(1+2%)+客运附加费+承运人责任保险费]x旅客乘车里程+车辆通行费÷(核定座位x70%)

旅客站务费和空调费另计。

第二十四条 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尾数不足0.5元进整为0.5,尾数超过0.5元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七章  行包运价

第二十五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

第二十六条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第二十七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二十八条 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运价。各级运政管理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营运和违纪行为,对于私自抬高运价者,要根据《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从200591日起实施,以前与此相抵触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

附表: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品名

计量 单位

计量重量 (千克)

未拆散的自行车(20寸以上)

50

残疾人车

100

儿童脚踏车(20寸以下)及各种儿童座车

20

摩托车

250—400

洗衣机

50—100

风扇

40

电视机

54厘米(21英寸)以下

50

67—76厘米(25—29英寸)以下

80

76厘米(29英寸)以上

100

                          注:其他小型家用电器比照电视机体积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