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中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处 文 件
汉市运管发[200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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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维修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的 各县(区)运管所: 依据修订后的新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2-2004) 自二00五年起开始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省运管局陕交发[2005]32号文件精神,我市在二00五年内对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国标进行类别与经营范围的重新核定,并核发《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宣贯国家标准,企业依据经营能力重新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我处成立了机动车维修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重新核定领导小组,组长张建飞,副组长蒋志军,成员付西汉、高延中、以及各县(区)运管所分管维修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重新核定工作。
2、各县(区)运管所也应成立相应的核定机构及下设审查小组,并将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市运管处备案,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标准和行政许可业务的学习。具体实施企业经营条件的审查和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的核定工作。
3、企业经落实国家新标准后,应向当地运管所报送“机动车维修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申请表”和“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审核表”。各县(区)运管所应做好有关咨询服务工作,对企业在完善开业条件、申请类别与经营范围中的问题及时予以答复。
以上工作必须在2005年6月10日前完成。
二、落实国家标准,对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进行审核并换发许可证。 1、
1、国标宣传及企业申请结束后,由审查小组负责实地审查企业经营条件,特别是对企业设备、设施条件和实行计算机管理条件的审核(一、二类),督促企业在人员、管理条件上将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审查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
企业经营各项条件结论填写在“审核表”中,由审查小组成员和负责人签字,承担审查责任。 2、
2、经营条件实地审查结束后,由运管所依据企业经营条件审查情况,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类别与经营范围的核定。
企业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填写在“审核表”中,由核定机构成员和负责人签字,承担核定责任。
3、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核定后,在“申请表”中填写企业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由县(区)运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换发《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向社会公布。
核定类别、经营范围与企业申请不一致时,企业的申请不予许可,退回并告知企业重新填报申请表。
以上工作必须在2005年6月10日至10月15日结束。
三、加强基础管理,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档案。
1、“申请表”和“审核表”为一份完整的行政许可资料,应收入各县(区)运管所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档案。
2、各县(区)运管所应依据机动车维修企业档案,填制“机动车维修企业行政许可登记表”(附件一)、“申请表”、“审核表”向市处维管科报备,报备时间最迟在2005年11月30日前结束。
四、重新核定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工作的要求。
1、重新核定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类别与经营范围,是一项严肃的行政许可工作,各县(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对企业的要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省局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机构履行职责应当遵循规定的实施程序,实地审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审查、核定两个环节必须按市处规定的签字要求执行。市处将随时对各县(区)二类维修企业实地抽查。
2、工作中发现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业户,应及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应责令其补办经营许可申请手续。
3、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重新核定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工作中需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申请表”、“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审核表”由市处统一印制并发放。
附件一:机动车维修企业行政许可登记表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