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 鸡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处 文 件

宝市运管发[2005]43号


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维修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的实施意见

各运管所、维管站:

    根据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陕交运发[2005]32号文件《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维修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贯彻落实新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1.1-167392.2--2004)、《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重新核定企业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并换发《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广泛宣传,落实国标。(时间2005年4月1日-7月31日)

    l.成立机构。市处成立“宝鸡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重新核定工作领导小组”,陈奋祥处长任组长,同三龙副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处维修管理科,岳会田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的重新核定工作。市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处的核定机构,市区下设斗鸡、清姜、群众路审查小组,所长任组长。各县(区)运管所、维管站同时要成立负责人挂帅的领导小组和核定机构,下设审查小组,并将核定机构及下设的审查小组负责人、组成人员名单报市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市处将组织各县(区)机动车维修管理人员进行国家标准和行政许可业务的培训学习,掌握国家标准的具体内容、各项规定和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各县(区)运

管所、维管站、市区各所应积极组织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认真学习国家标准和行业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将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公布在办公场所,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各运管所、维管站要做好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重新核定工作的宣传工作。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引导机动车维修企业根据其经营规模,按照新颁国家标准认真负责地落实经营条件。

    4.机动车维修企业落实国家标准后,应向辖区运管机构填写并报送“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申请表”(见附表l,以下简称“申请表”),“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审核表”(见附表2--4,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市区,各县(区)运管所、维管站要做好有关咨询服务工作,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在完善开业条件,申请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给予解答,确保重新核定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

    二、认真负责,掌握标准,严格把关,切实搞好审核换证工作。(时间200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1.国标宣传及企业申请结束后,由审查小组负责实地审查企业经营条件,重点对企业设备、设施和实行计算机管理条件进行审核,同时也应指出企业在人员和管理条件上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加以完善。企业经营各项条件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审查小组成员和负责人必须在“审核表”的指定栏中签字,并承担审查责任。市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条件的审查按辖区由斗鸡、清姜、群众路运管所审查小组审查,并在“审核表”上签字。

    2.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条件现场审查结束后,由核定机构依据企业经营条件审查情况,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规定,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的核定。经核定后的企业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由核定机构成员和负责人填写在“审核表”中,并签字承担审核责任。市区由市处核定机构核定,并在“审核表”上签注审核意见。

    3.机动车维修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核定后,在“申请表”中填写企业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由市处和各县(区)运管所、维管站负责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作出许可决定,同时换发《陕西省机动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收回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存档,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核定的经营类别、经营范围与企业申请不一致时,企业的申请不予许可,退回并告知企业重新填报“申请表”。各县(区)在对原来由省局和市处审批的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重新核定工作中,旧证由各县(区)收回,并换发新证。

    三、加强基础管理,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档案上报备案有关资料。

    1.“申请表”和“审核表”为一份完整的行政许可资料,市处和各县(区)运管所、维管站应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企业档案,有条件的要实行微机管理。同时依据机动车维修企业档案,

填写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行政许可登记表”(见附表5)。各县(区)要将登记表和一、二类整车维修企业的申请表、审核表复印件向市处报送备案,同时报送重新审核换证工作的总结。报送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10日。

    四、工作要求与有关说明:

    1.重新核定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既是一项严肃的行政许可工作,也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各县(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对企业的要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省运管局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遵循规定的实施程序,现场审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审查、核定两个环节必须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沟通,不得自行其是。

    2.重新核定工作不得影响对新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重新审核和行政许可中的具体问题按照省运管局陕交运发(2004)77号文件规定执行。

    3.市区、各县(区)运管所、维管站在工作中发现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业户,应及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执照;具备相应类别经营条件的,应责令其补办经营许可申请手续。

    4.市区、各县(区)必须按照各阶段时间安排,认真搞好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的重新核定工作。同时将所要上报的资料按时间要求报市处维修管理科。

    5.“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申请表”适用于所有的机班车维修企业和业户,“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审核表”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填写附表2,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填写附表3,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填写附表4。各运管所、维管站要指导企业认真填写表格,做到字迹工整、内容真实。

    6.在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申请行政许可和重新核定工作中,不再审查流动资金条件。在审查人员条件时,关于须经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培训的要求,待交通部有关具体规定下发后执行。

    7.市处在此项工作的各阶段将组织人员深入各县(区)检查指导,对市区及各县(区)的审查和审核情况随机抽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8.为了便于各级运政管理人员和机动车维修业户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省运管局开通了陕西汽车维修服务网,网址:www.wwwauto.com.cn,以便于查询和下载有关资料。

    附表1: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申请表;

    附表2: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审核表;

    附表3: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审核表(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填写);

    附表4:摩托车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审核表;

    附表5:机动车维修企业行政许可登记表。

                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