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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

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3847-1999


(节录正文部分)

代 替GB14761.7-1993、GB/T3847-1983

部分代替GB14761.6-1993、GB/T3846-199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第I部分压燃式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第II部分按本标准第I部分型式认证已批准的压燃式发动机安装在车辆上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第III部分安装了未按本标准第I部分单独进行型式认证的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692-1999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定方法

    3第I、II、III部分通用的定义

    3.1在本标准中,下列定义用于第I、II、III部分;

    3.2“净功率”指按GB17692-1999测得的发动机净功率;

    3.3“压燃式发动机”指采用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如:柴油机);

    3.4“冷起动装置”指通过其工作临时增加发动机供油量和用于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

    3.5“不透光度仪”指本标准附录G规定的,用于连续测量车辆排气的光吸收系数的仪器;

    3.6“最高额定转速”指调速器所允许的全负荷最高转速

    3.7“最低额定转速”指

    3.7.1发动机下列三种转速中的最高者

    45%最高额定转速     1000r/min;     怠速控制器允许的最低转速。

    3.7.2或制造厂要求的更低转速。

    第I部分:压燃式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4仅适用于第I部分的定义

    在本标准第I部分中:

    4.1“压燃式发动机的型式认证试验”指就排气中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制对压燃式发动机进行的型式认证试验。

    4.2“发动机型式”指在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那些基本特征方面无差异(本标准7.2条和7.3条中允许更改的除外)、安装在机动车上的同一类压燃式发动机。

    4.3“待认证机型的代表发动机”指在该机型中发出最大净功率的发动机。

    5试验分类

    5.1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5.2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广应提交一台该厂生产的有代表性的发动机,进行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试验。

    5.3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发动机中任意抽取一台,进行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试验。

    6型式认证试验及技术要求

    6.1总则

    凡是可能影响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及装配方面,均应保证发动机在正常使用中,尽管受到可能遭遇的振动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2关于冷起动装置的技术要求

    6.2.1冷起动装置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应保证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时,该装置不再起作用。

    6.2.2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上述6.2.1条的规定不再适用。

    6.2.2.1当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规程测量时,冷起动装置起作用,而发动机在稳定转速下所排气体的光吸收系数在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限值以内。

    6.2.2.2若保持冷起动装置起作用,则会造成发动机在恰当的时间内停机。

    6.2.3在进行认证试验时,若有必要,车辆中任何与冷起动系统有关的零部件也可采用模拟法。

    6.3关于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要求

    6.3.1提交认证的发动机的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应按本标准附录C和附录D所述方法测定。

    6.3.2提交认证发动机的功率,应在本标准附录C第C3.1.5条规定的允差范围内。

    6.3.3按本标准附录C所述方法测得的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值,应不超过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限值。

    6.3.4如果制造厂提出要求,对于7.2、7.3条所允许的已认证发动机的变型,应进行附录C和附录D所述的附加试验,以得到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值。

    6.3.4.1如果发动机制造厂希望在比本标准7.3条允许的扭矩和(或)转速更小的范围内测量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量,那么机型的认证仅适用于限定的扭矩和转速范围。

    6.3.4.2如果以后制造厂希望将发动机的认证扩展到本标准7.3条所承认的全部扭矩/转速范围,则应另外提交一台发动机进行试验,以便确定未进行试验的那部分负荷/转速范围内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量。

    6.3.5如果为了满足扭矩和转速范围内某些部分的要求,必须附加一些技术要求,这些要求应以附录A的格式提出,并附在提交的文件中。

    6.3.6完成型式认证的发动机的自由加速试验光吸收系数值,可根据该发动机的额定转速和扭矩,从按本标准附录D的方法建立的矩阵数值中适当先取。

    6.3.7对于装有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其自由加速试验测得的光吸收系数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在稳定转速试验中测得的最大光吸收系数对应的名义流量所规定的限值,再加0.5m -1

    6.4允许使用等效测量仪器,但是如果使用本标准附录G规定之外的仪器,则该仪器对该发动机的等效性应予以证实。

    7机型更改和认证扩展

    7.1在某机型范围内的某一发动机,在附录A所列特性方面的每次更改的细节应以附录A的格式说明。在7.2和7.3条的限制范围内,可做出以下判断

    7.1.1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因而在通常情况下该发动机仍符合要求。

    7.1.2要求负责进行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7.2在本标准中,就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而言,发动机的更改可分类如下

    (1)需要重新认证,并需要重新进行试验的更改

    (2)需要重新认证,但无需重新试验的更改

    (3)可能需要重新试验,但元需重新认证的更改

    (4)不需要补充试验和重新认证的更改。

    上述(1)、(2)、(3)及(4)的类别都标在附录A中相应特征的每一行上。

    7.3不属于7.2条中的那些类别,除非该发动机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否则将自动要求重新进行认证和试验,即按类别(1)处理:

    最高额定转速在认证试验发动机最高额定转速的75%至100%间

    最低额定转速不小于认证试验发动机的最低额定转速

    额定扭矩在认证试验转速下是认证试验发动机额定扭矩的70%至100%;

    稳态下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不大于认证试验中测得值的1.1倍,且不超过附录F中规定的限值

    排气背压不大于型式认证试验发动机的背压

    排气系统容积差别不超过40%;

    进气阻力不大于型式认证试验发动机的进气阻力

    新组合的飞轮和变速器的惯性矩与己认证飞轮和变速器的惯性矩之差在圭15%范围内。

    注:认证试验发动机均指4.3条中定义的“待认证机型的代表发动机”。

    7.4如果制造厂要求在本标准第I部分7.3条允许范围内降低发动机的额定扭矩和额定转速,也应在附录D的2.2条规定的转速范围内进行试验,这时将发动机重新调整,以获得90%、80%及70%的全功率。

    若发动机是降低转速的,则附录D第2.2条定义的最小转速应按最低最大功率转速计算导出。

    若制造厂希望在本标准第I部分7.3条允许的扭矩和/或转速更小的范围内测定排气可见污染物,则该机型的认证将只适用于这个扭矩和/或转速范围。

    7.5对于这些更改,必须按照本标准6.3.1条测定自由加速试验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除非其光吸收系数值可以从 6.3.4条已进行的试验中确定。

    8生产一致性检查

    8.1发动机与型式认证批准机型的一致性验证,应依据本标准附录B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并在下列条件下进行验证试验:

    8.1.1应将一台未经磨合的发动机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自由加速试验。如果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超过该发动机型式认证时或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数值再加0.5m -1,则可认为该发动机与认证批准的机型一致。否则该发动机应进行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其排放水平不应超过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限值。

    8.1.2根据制造厂要求,可以采用商品燃油代替基准燃油。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使用基准燃油。

    第II部分:安装型式认证已批准的压燃式发动机在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9仅适用于第II部分的定义

    在本标准第II部分中:

    9.1“车辆型式认证试验”指型式认证已批准的发动机安装在车辆上,在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制方面,对某一车型进行的认证试验。

    9.2“车型”指在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那些车辆和发动机基本特征方面无差异的同一类机动车。

    10试验分类

    10.1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10.2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生产的有代表性的车辆,进行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试验。

    10.3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行本标准第13章规定的试验。

    11型式认证试验和技术要求

    11.1总则

    安装在车辆上的发动机应是已按本标准第I部分认证批准的机型,凡是可能影响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及装配方面,均应保证发动机在正常使用中,尽管受到可能遭遇的振动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1.2关于冷起动装置的技术要求

    11.2.1冷起动装置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应保证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时,该装置不再起作用。

    11.2.2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上述11.2.1条的规定不再适用。

    11.2.2.1当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程测量时,冷起动装置起作用,而发动机在稳定转速下所排气体的光吸收系数在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限值以内。

    11.2.2.2若保持冷起动装置起作用,则会造成发动机在恰当的时间内停机。

    11.3安装

    11.3.1发动机的安装应符合与发动机的型式认证有关的下列限制方面:

    进气阻力应不超过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进气阻力

    排气背压应不超过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排气背压

    排气系统容积变化在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40%范围

    飞轮和变速器组合的惯性矩,与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飞轮和变速器组合的惯性矩之差,在±15%范围内。

    12车型更改和认证扩展

    12.1车型在附录A中特性方面的每次更改,均可做出以下判断

    12.1.1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因而在通常情况下该车辆仍符合要求。

    12.1.2要求负责进行试验的检验机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13生产一致性检查

    13.1车辆与已经过型式认证车型的一致性验证,应依据本标准附录B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并在下列条件下进行验证试验

    13.1.1应将一辆其发动机未经磨合的车辆,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自由加速试验。如果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超过型式认证时或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数值再加0.5m –1 ,则可认为该车辆与型式认证的车型一致。否则该发动机应进行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其可见污染物排放水平不应超过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限值。

    13.1.2根据制造厂要求,可以采用商品燃油代替基准燃油。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使用基准燃油。

    第III部分:装有未单独进行认证的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回

    14仅适用于第III部分的定义

    在本标准的第III部分中:

    14.1“车辆型式认证试验”指就未单独进行认证的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制对某一车型进行的认证试验。

    14.2“车型”指在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那些车辆和发动机基本特征方面无差异的同一类机动车。

    15试验分类

    15.1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15.2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生产的有代表性的车辆,进行本标准第16章规定的试验。

    15.3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行本标准第18章规定的试验。

    16型式认证试验和技术要求

    16.1总则

    凡是可能影响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及装配方面,均应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尽管受到可能遭遇的振动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6.2关于冷起动装置的技术要求

    16.2.1冷起动装置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应保证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时,该装置不再起作用。

    16.2.2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上述16.2.1条的规定不再适用。

    16.2.2.1当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规程测量时,冷起动装置起作用,而发动机在稳定转速下所排气体的光吸收系数在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限值以内。

    16.21.2若保持冷起动装置起作用,则会造成发动机在恰当的时间内停机。

    16.3关于排气中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要求

    16.3.1提交认证的发动机的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应按本标准附录C和附录D所述的、分别对应于稳定转速和自由加速试验的两种亦法测定。

    16.3.2按本标准附录C所述方法测得的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值,应不超过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限值。

    16.3.3对于装有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其自由加速试验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应不超过附件6规定的,在稳定转速试验中测得的最大光吸收系数对应的名义流量所规定的限值再加0.5m -1

    16.3.4允许使用等效测量仪器,但是如果使用本标准附录G规定之外的仪器,则该仪器对该发动机的等效性应予以证实。

    17车型更改和认证扩展

    17.1车型或部件在附录A中特性方面的每次更改,均可做出以下判断:

    17.1.1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因而该车辆仍符合要求,或

    17.1.2要求负责进行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18生产一致性检查

    18.1车辆与型式认证批准车型的一致性验证,应依据本标准附录B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并在下列条件下进行验证试验:

    18.1.1应将一台未经磨合的车辆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自由加速试验。如果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超过该车型型式认证时或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数值再加0.5m -1,则可认为该车辆与认证批准的车型一致。否则该车辆的发动机应进行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其排放水平不应超过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限值。

    18.1.2根据制造厂要求,可以采用商品燃油代替基准燃油。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使用基准燃油。

    19执行日期

    19.1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9.2本标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