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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液化石油气客车技术条件 QC/T 689-2002 前
言
为了使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LPG)客车技术能够健康和有序的发展,确保其质量和安全,参考国内和国外的一些相关标准,以及国内在LPG客车生产上的经验,编制了《液化石油气客车技术条件》。 液化石油气客车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LPG、汽油/LPG、柴油/LPG为燃料的,M2、M3类中Ⅰ、Ⅱ、Ⅲ
级的城市客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技术要求 3.1 LPG客车及其零、部件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其他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的规 3.2 LPG客车燃气系统的专用装置及其安装应符合QC/T
247的规定。 3.3 LPG客车的技术指标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对客车的其它要求按GB
13094和GB 7258以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执行。 3.4 LPG客车燃气系统的设计应最太限度减少燃气管路连接点的数量,从设计上保证管路连接点施工方便、密封良好、易于检查和便于维修。 3.5
燃气系统设计的安装位置及管路走向要避开温度较高的热源以及电器、蓄电池等可能产生电弧的地方,尤其不能在同一个密闭的空间内。燃气管路及零部件可能产生静电的地方要可靠接地。 3.6
燃气系统各总成部件及管路不得设计安装于载人车厢内或穿过载人车厢。 3.7
车用气瓶安装方向和位置,必须保证所有气瓶附件都能正常、有效的可靠工作,如果车用气瓶为两个以上的气瓶组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车用气瓶之间,在任何状态都不能相互充装。设计要充分考虑载荷分布、重心高度对客车的影响。充分考虑使用环境对车用气瓶可能造成的伤害,必要时需对车用气瓶加防护装置。 3.8
密封保护盒应可靠的将气瓶口及各附件密封,并设置能将泄漏气体排向地面的通凤管道,总通风面积不得小于450
mm2,排放气体应在地面成45°圆锥的范围内,排放口不允许布置在发动机罩内,排放口至排气管和其他热源距离不得小于250mm,排放口不得在蓄电池的上方或朝向蓄电池,通气管路的易损部位应予以保护。 3.9
燃气系统低压管路上游应设置过流保护装置。并设计确保当点火开关未接通、发动机未运转时,应能可靠的切断低压燃气管路。 3.10
燃气系统设计必须满足各总成部件对保证其功能的使用、安装要求。尤其确保整车出厂时贮气瓶上的组合阀功能正常、可靠。 3.11
燃气系统密封性要求 3.12 LPG客车加气口的设置应符合GB/T
18364的规定,其位置要考虑安全防护并易于加气操作。 3.13 LPG客车使用的LPG应符合SY/T
7548的规定。 3.14 LPG客车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GB
14762或GB 1769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LPG客车定型试验应按QC/T
256的规定进行。 4.2 LPG客车的排放污染物的测量方法应符合GB/T
14762和GB 1769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型式试验 LPG客车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5.2 出厂检验 5.2.1
出厂检验要求: 6
标志、运输、贮存和随车技术文件 6.1 LPG客车应按GB/T
17676中的规定,在明显部位安装永久性标志牌。 6.3 LPG客车的运输 6.4 LPG客牢的贮存 6.5
LPG客车随车技术文件应至少包括: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02-12-31发布 2003-03-01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