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轿车运输挂车通用技术条件

JT/T 427--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轿车运输挂车的定义、技术要求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轿车运输挂车,运载其他类车辆的专用挂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589-19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GB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JT/T 426-2000     汽车列车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QC/T 484-1999     汽车油漆涂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轿车运输挂车car transport  towed  vehicles

  可装载多辆轿车,具有单层甲板或多层甲板的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

3.2  轿车运输挂车专用装置  car transporters

  装卸及固定轿车的装置,包括跳板、车轮停止器、车轮紧固带等。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轿车运输挂车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对轿车运输挂车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产品技术文件中另行补充规定。

4.2  工作条件

  轿车运输挂车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40º C~40º C;

  b) 行驶道路等级不低于四级公路。

4.3  整车

4.3.1  轿车运输挂车的性能应符JT/T 426的有关规定。

4.3.2  轿车运输挂车的最大轴载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4.3.3  外廓尺寸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

4.3.4  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4.3.5  焊接件的焊缝应平整均匀,无焊穿、漏焊、裂纹、气孔、夹渣等缺陷,焊渣应清除干净。

4.3.6  铆接应牢固,铆钉排列整齐,铆钉头不允许有裂纹、偏斜、残缺现象,铆钉头与金属贴合面的间隙不大于0.05mm。

4.3.7  紧固件均进行表面防锈处理,各连接部位应牢固可靠,不得松脱

43.8  油漆涂层应符合QC/T 484的要求。

4.3.9  在便于接近,取用方便的地方应至少设置2个容量不低于5kg、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要求的灭火器。

4.3.10  备胎应装卸方便、固定可靠

4 4  轿车运输挂车专用装置

4.4.1  轿车运输挂车最上层甲板左右两侧应设置防护栏(),其距最上层甲板上平面的高度不小于800mm。

4.4.2  活动甲板的路轨面应具有防滑性能,以保证装卸轿车时不打滑,且能在甲板任意位置停留

4.4.3  跳板收放灵活、可靠,跳板宽度不小于400mm。

4.4.4  甲板的各活动部位动作可靠,无阻滞、干涉现象。

4.4.5  轿车运输挂车应配备车轮停止器。

4.4.6  轿车运输挂车应配备车轮紧固带,紧固带最大拉力不小于15KN。

4.4.7  装载的轿车之间,其纵向间距不小于100mm,下层甲板停放的轿车其顶部与上层的间距不小于100mm。

4.4.8  装载的轿车其驾驶员一侧的前门开启角度应能保证驾驶员自由出人。

4.5  升降装置

4.5.1  升降操纵控制机构应设置在便于观察甲板升降位置,并且有操作指示标记。

4.5.2  升降系统应设置安全保护机构,能防止甲板自降,一旦升降系统失效,装车甲板不得跌落。

4.5.3  举升、下降工作平稳,无卡滞现象。

4.6  液压传动系统

  装车甲板采用液压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6.1  活动甲板在额定承载质量升降过程中,在任意位置停留5min,自降量不超过1Omm(全升降式)3º(斜面升降式)

4.6.2  活动甲板在额定载质量状况下,连续升降3 000次后,液压传动装置的各零、部件不得出现任何损坏,自降量应符合4.6.1的规定。

4.6.3  液压系统应设置最大颗粒度不超过50µm的过滤装置,其各总成液压油的清洁度之和不得超过630mg。

4.7  装车甲板采用机械手动升降时应操作灵活方便,升降机构各零部件工作可靠,并能够自锁,其操纵力不得大于260N

5  检验规则

5.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产品不少于二辆。检验项目为:

  a)主要尺寸参数的测定;

  b)整备质量及最大总质量的测定;

  c)轴载质量分配及重心位置的测定:

  d)液压活动甲板自降量的测定;

  e)3 000次连续液压举升试验;

  f)机械升降最大操纵力试验;

  g)制动性能试验;

  h)灯光检验;

  i)可靠性试验;

  j)装卸轿车试验。

5.2  出厂检验

  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

  a)机械升降最大操纵力试验;

  b)制动性能试验;

  c)灯光检验。

其它

6.1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标志完整,标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2  产品出厂时应配齐下述技术文件及备、附件:

  a)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b)随车工具、备件及附件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0-09-29 发布          2000-12-01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