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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993-199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项目及设备、人员、厂房、场地及管理制度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站、开业审批和审验。 2.引用标准(略)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multiple-function detecting test
station of vehicle transport 从事各类汽车动力性、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等性能以及噪声与污染排放状况检测的机构。 4.分类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分类如下:
a)A级站
能够承担汽车技术状况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维修质量检测和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汽车及相关项目进行检测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b)B级站 能够承担汽车技术状况检测和维修质量检测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5.检测项目及设备条件 5.1A级站、B级站所承担的检测项目及设备配备要求见表1。 表1
5.2设备的检测功能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其精度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5.3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采用计算机系统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a)采用计算机系统后,应不影响原检测设备所具有的功能; b)采用计算机系统后,系统的示值误差应不低于原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 c)当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接口等出现故障时,原检测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6.人员条件
6.1各级站应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职检测员。
6.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6.3全体检测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7.厂房、场地条件
7.1各级站应设置汽车检测间、停车场、试车路段设施。
7.2各级站汽车检测间的长度、宽度、高度应满足工作需要并符合建筑标准的要求。
7.3检测间通道地面的纵向、横向坡度应小于1%,在汽车制动检验台前后相应距离内,地面附着系数应不低于0.70
7.4检测间应具有醒目的工位标志、指示信号、引车线等,各工位应有相应的检测面积,工艺流程应布置合理,工作时各工位应互不干扰。
7.5检测间内采光和照明应符合GB
50033和GB 50034的有关规定。
7.6检测间内空气质量应符合TJ36的有关规定。
7.7各级站内应设置压缩气源。 7.8各级站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必须有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并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条例和法规。
7.9各级站的卫生设施应符合TJ 36的有关规定。
7.10各级站的供电设施应符合GB
50055的有关规定。
7.11检测间的防雷设施应符合GB
50057的有关规定。
7.12停车场的面积应与检测能力相适应。
7.13试车路段应满足GB
7258中有关要求。 7.14各级站的迸出口应畅通,站内应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8.管理制度
8.1各级站应按计量认证规定制定《质量管理手册》; 8.2各级站应制定《工作人员守则》。 1999—11—08发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08—01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