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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运管所执法违反程序 无端扣车遭起诉

网友  塞北柳(图/文)


    起诉状

    原告:刘宏玮   汉族  年龄 24 陕西省榆林市人,

    现住米脂县银州镇。

    被告:绥德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人代表:刘军

    诉求请求:

    一,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裁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赔礼道歉,返还被扣车辆, 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三,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

    事实和理由:

    榆林市原告刘宏玮借其姐夫小车一辆车号为晋JT0545号车载爱人和儿子去绥德看病,在绥德医院门口被绥德运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强行扣走,尽管驾驶员多次解释,说我的家在榆林市,根本不会在绥德跑黑出租,今天是爱人生病,慕名到绥德县来,在其他的时间来的很少,对绥德城里的路线我都不清楚,根本不会跑黑出租,然而绥德运管所的人员根本不听解释,将该车强行扣押,说要处罚,无奈,在绥德驾驶员没有一个熟人,只好任由他们处置,但原告深知车辆不是营运车辆,对他们违法扣车深感不服。特依法在你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本次处罚做以下说明:

    一,绥德运管所在扣押车辆时法律适用错误。在扣押单上写的是依据《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0条实施扣押行为,而他们却认定我的是出租车。在《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明文规定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依照《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显然这次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该车坐的是原告驾驶员的爱人和孩子,难道她们是收钱的对象吗?原告在米脂县经营5辆公交车,对相关的行政法规是比较熟悉的,所以不存在绥德县偷偷跑黑出租。也根本没有时间来绥德跑黑出租,绥德认定该车是黑出租的依据何来?

    最让人气愤的是《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0条上没有这样的扣押规定。

    在扣押单上告知事项上受理复议的单位是市运管所县政府,我们多方打听没有以上受理单位。 在告知诉讼的时效上,提起诉讼的时效是3个月而不是60天。无形之中剥夺了当事人30天的权利。

    扣押单上没有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没有批准人,没有签发人。总之这样一份扣押单的合法性请求法院裁决。

    非法扣车已经长达6天,而扣押单位至今也没有给当事人一个说法。给车主现已造成至少3500元的经济损失。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你院支持原告的诉请。给原告一个说法和公道。

    此致绥德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宏玮

                      2008年5月29

    2003年的《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扣押营运车辆,并将其停放到指定地点。

    (一)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
   
(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扣押当事人车辆,必须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扣押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当日退还扣押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扣押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2006年修改后的《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的法律条款已经废止五年,而该单位却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法律条例!没有修改扣押单,实在让人感到遗憾。

    该车所有手续齐全,全部合法有效。就连年度审验都已通过。实在想不通该单位是执法还是要扰民!

                                                                        ( 2008.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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