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收费管理规定(摘录)
   

(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物价局)


    第五条  甲级收费单位执行的基本工时单价为7元/每工时;乙级收费单位执行的基本工时单价为5元/每工时;丙级收费单位执行的基本工时单价应低于乙级,由承托修双方议定。

    第六条  维修工时费计算:

    汽车维修工时单价为:基本工时单价×车型系数(见表二)。该工时单价为最高限价,允许承托修双方协商下浮。

    汽车维修工时费=工时单价×工时定额。

    第七条  维修材料费计算:

    汽车维修材料的管理费(含采购、装卸、运输、仓储、损耗、利润等费用)费率核定为15%。辅助材料(见表三)费用已含在基本工时单价内,不得另行收费。

    汽车维修材料费=材料购进价×(1+15%)。

    第八条  维修费用结算:

    车辆维修竣工后,维修业户向托修方结算维修费用。其费用由工时费、材料费组成:

    汽车维修结算费=基本工时单价×车型系数×工时定额+材料购进价×(1+15%)

    汽车维修结算费为含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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