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汽车(摩托车)维修工时定额使用说明


    一、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均应执行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省内汽车维修业户进行汽车维修核计工时的最高定额。

    三、本《定额》确定的车型系数适用于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一、二级维护、汽车小修。专项修理参照执行。

    四、所有汽车小修项目的拆装作业除备注栏内注明者外,其余项目均包括拆装工时在内。多种小修项目的一次性修理且具有相同拆装作业,只允许计算一次拆装工时。

    五、本《定额》未列车型类别的工时定额,参照相近车型类别的工时定额执行;无相近车型类别的车辆维修工时定额,由承托修双方协商议定。

    六、承修肇事车、改型车和增加附加作业项目的车辆可按实际作业工时计算或由承、托修双方协商议定。

    七、在汽车大修过程中经拆检无原则要更换新总成,按该总成大修工时定额的三分之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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