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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条件的要求 依据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的 质量管理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有关规定落实执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条件分为企业应当具有的有关技术标准、应具有的相关车型维修资料、应具有的质量管理制度及应具有的维修档案和各种相关台帐四部分。 (1)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我国的机动车维修标准基本上可归纳为维修基础性标准,维修管理性标准,修理工艺、规范性标准,维护工艺、规范性标准,检测方法、规范性标准,维修设备产品性标准,以及检测设备产品性标准等七类,基本已涵盖了机动车维修的各个分支领域,初步形成了汽车维修标准的体系框架。标准为规范我国的汽车维修发挥了重要作用。维修企业应该收集掌握; (2)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为了促进维修企业的专业化方向发展,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对整车维修企业按小型车 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进行了细分。因此,要求维修企业需要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较快,车型日新月异,维修企业应确保及时更新其修理资料,并保持其完整; (3)应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不断完善 与维修质量有关的管理制度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4)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 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下一篇:【】---返回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