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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
1、从事汽车或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交通部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技术人员条件,并且对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或《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规定的组织管理条件、设备条件、设施条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 2、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交通部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技术人员条件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或《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规定的组织管理条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设备条件和设施条件参照国家标准落实,并应当与所申请维修车型的业务相适应。 其他机动车维修,是指对道路上行驶、从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维修。 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交通部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技术人员条件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规定的一类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设备条件、设施条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且维修设备条件和设施条件应当与所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相适应。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的维修,不包括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4、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交通部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技术人员条件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或《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规定的组织管理条件、设备条件、设施条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并应当取得与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品牌拥有者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是指提供同类维修技术服务,有统一采购、配送;统一品牌、标识;统一作业标准、服务规范;实行连锁经营总部统一管理的经营形式。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总部是拥有连锁经营品牌的经营性组织。 5、从事特约车型或特约总成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交通部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技术人员条件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或《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规定的组织管理条件、设备条件、设施条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并应当取得特约车型或特约机动车总成生产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6、从事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当符合交通部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技术人员条件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规定的组织管理条件、设备条件、设施条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还应当分别符合行业标准《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或《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规定的专用设备、设施条件。 7、从事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中未明确设定的机动车专项维修项目,应当符合交通部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技术人员条件及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规定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通用条件,并符合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具体维修项目制定的设备条件和设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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