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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 一)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本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设区市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业立项申请,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上报交通部取得立项批件,立项申请人依据交通部立项批件筹建企业;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依据《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交通厅印发的《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技术服务能力认定及监督管理的通知》,汽车检测站从事营运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汽车维修竣工质量检测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需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技术服务能力(级别)予以认定。 1.从事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业务,应经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对其技术服务能力予以认定,出具认定书,并公告社会后方可从事该项业务。 2.从事汽车维修竣工质量检测业务、应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技术服务能力予以认定,出具认定书,并公告社会后方可从事该项业务。 下一篇:【申请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返回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