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人员条件的要求


    从业人员素质是保证维修质量的基础条件,提高企业管理人员、检验、维修人员的业务素质,并加强管理,是从根本上解决汽车维修质量低下的关键。

   国家《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后,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及从事维修技术关键岗位人员都必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的规定已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为此,交通部在即将发布的《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1)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技术负责岗位;质量检验岗位;机修、电器、钣金、涂漆岗位的技术人员 数量的一定比例应当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2)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次。

    3)从业资格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部统一要求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负责人、价格核算人员、业务接待人员应定期参加机动车维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机动车维修业务知识的培训。

    5)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实行社会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定点培训。

   综上,对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要求,待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制度和从业资格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发布后实施。在此之前,应仍按原国家标准(GB/T16739-1997)中对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规定的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要求落实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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