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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技术服务能力认定的规定
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陕西省交通厅以陕交发[2005]134号 文件规定如下: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暂未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设定前置性行政许可审批,原由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对全省各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筹建审批、开业审批不再执行。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社会化的汽车技术服务机构,申办汽车检测业务应依法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办企业登记;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计量认证申请。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均不得自行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筹建、开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二、依据《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汽车检测站从事营运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汽车维修竣工质量检测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需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技术服务能力(级别)予以认定。 (一)从事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业务,应经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对其技术服务能力予以认定,出具认定书,并公告社会后方可从事该项业务。 (二)从事汽车维修竣工质量检测业务、应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技术服务能力予以认定,出具认定书,并公告社会后方可从事该项业务。 (三)从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汽车检测站,除依法取得工商经营执照和计量认证外,其技术设备等条件必须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GB/T17993)、《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及有关汽车修理、维护、检测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指独立法人的技术服务机构。汽车维修企业所属的汽车检测车间,是汽车维修作业中的工序性内设机构,不另行实施技术服务能力认定。 四、依据《行政许可法》和陕西省人大对《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取消原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的年度审验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据《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加强对从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汽车检测站经营行为、技术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质量 五、依据《行政许可法》和陕西省人大对《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取消原对从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人员实行行业培训、考核,核发《检测员证》的持证上岗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结合监督管理,要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加强对其从事检测技术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下一篇:【】---返回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