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职评字〔2006〕309号


 

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水平考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现将《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点管理暂行办法》)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会同人事厅(局)明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机动车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并将职责分工、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9月29日前报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级机动车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考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考点设置,并将本省考点设置规划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于9月29日前报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

    三、省级机动车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考官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地区考点设置规划,确定本地区所需实际操作考官数量,安排布置实际操作考官的推荐工作,并于9月29日前将所推荐人员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申请表》(见《考官管理暂行办法》)报评价中心,以便统一安排培训。

    四、省级机动车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考点设置规划和实际操作考官培训情况,按《考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实际操作考点,并于9月29日前将《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点申请表》(见《考点管理暂行办法》)报评价中心审批。理论知识考点由省级机动车考试管理机构按《考点管理暂行办法》自行设置,报评价中心备案。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福恒、胡树亮       电 话:(010)64906324,64906170      传 真:(010)64906324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安立花园A座7层     邮 编:100101

Email: zyzg@moc.gov.cn,cdwfh@sohu.com

                                                                  交通部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八日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的管理,根据人事部、交通部印发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负责机动车实操考试评判工作的考官(以下简称考官)。

    第三条 申请考官资格的人员应该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掌握机动车检测维修技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研究生毕业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工作1年以上。

    (四)具有汽车维修高级技师资格且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考官资格的人员须填写《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申请表》(见附件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资格审查合格后推荐。

    第五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须接受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评价中心统一颁发《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证书》(见附件2)和考官标牌(见附件3),并在有关网站公布。

    第六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实操考点、专业设置和预测考试报名情况,统筹规划本辖区考官人数。

    第七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在取得考官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考官。

    第八条 考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3年,聘任期满后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合格的考官,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审验,并报评价中心备案。

    第九条 考官在聘任期内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 考官应当熟知机动车实操考试内容、评分方法和评分标准,承担考试场地、设备、工具的检查及所用材料的检验。

    第十一条 考官应当严格按评分程序和标准,评价考生的实际操作技能,认真填写考试记录并签名。

    第十二条 考生如有违规行为,考官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考官实施机动车实操考试评价工作时应当佩戴考官标牌,未佩带标牌者不得参加机动车实操考试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考官应当遵守考试回避制度,严禁收受考生的贿赂。

    第十五条 考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更改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在机动车实操考试中表现突出的考官,评价中心将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在机动车实操考试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考官,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并上报评价中心取消其考官资格;情节严重的,应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申请表

    附件2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证书

    附件3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实际操作考官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