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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职评字〔2007〕191号 关于申报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企业: 为贯彻全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会议精神,尽快开展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的函》(劳社部函〔2004〕286 号)和我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交人劳发〔2005〕458号),决定在交通系统内建立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设立鉴定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熟悉交通行业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的站长。 (二)按规定配备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鉴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评员队伍。 (四)具有与鉴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职鉴中心)负责交通系统鉴定站的综合规划,并指导各地建站工作。各省(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本地区鉴定站的设置。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和部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申报鉴定站,并负责建站工作。 (二)申报单位填写《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可在交通职业资格网 www.jtzyzg.org.cn技能鉴定下载区下载),报所在省(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三)各省(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送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统一寄送部职鉴中心。 (四)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和部属单位的登记表送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寄送部职鉴中心。 (五)部职鉴中心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六)各单位申请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应根据申报条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复的《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见附件2)中选定。 三、其他事宜 (一)各省(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登记表寄送部职鉴中心。 (二)部职鉴中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娟 联系电话:(010)64906319,64906170转331 传 真:(010)64907385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安立花园A座7层 邮 编:100101 E—mail:lijuan@moc.gov.cn
附件:1.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 申报 职业技能鉴定站△ 通知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部内有关司局。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8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