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评价字〔2008〕3号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 交通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交通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劳社厅函〔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鉴定站的科学规划和领导,协调与地方劳动部门、有关企业的关系,为鉴定站开展鉴定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鉴定站要按照核准的鉴定范围和鉴定等级、规定的鉴定程序,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在实施鉴定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加强考务管理和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鉴定条件及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鉴定质量。 二、各鉴定站于4月30日前将2008年鉴定工作计划(包括计划鉴定时间、职业、等级和人数等基本情况)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近期,部鉴定中心将颁发国家劳动部门统一制作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10)64906319 电子邮箱:lijuan@moc.gov.cn 主题词:转发 劳动 技能鉴定 机构 通知
|
相关链接:关于申报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通知(交通部办公厅 厅职评字[2007]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