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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部 文 件
交公路发[2007]477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主题词:驾驶员 培训 大纲 通知 抄送:公安部、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9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