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
性能检测报告单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2]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
(局、委):
为切实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l8565—2001),进一步规范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我部组织制订了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见附件)。
检测报告单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为稳步推进检测报告单的实施工作,部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为实施过渡期。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开展营运车辆年度检测业务的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都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单。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启用全国统一式样检测报告单,进一步落实《关于做好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95号)的有关精神,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动力,加速检测站的技术升级和计算机联网工作,全面规范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力争在2003年1月1日前实现计算机自动生成检测报告单。
附件: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启用 统一 检测 报告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