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交 通 厅 运 输 管 理 局 文 件

陕交运发[2004]61号


关于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函

内蒙、四川、甘肃、宁夏、湖北等相关省(区)运管局

    近来,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在跨省、市运营中,因无“二级维护卡”、“未经运管机构签章”、“违反交通部2号令”等原因,受到部分道路运输机构的行政处罚事件增多。但上述处罚理由均违背交通部有关规定,希望引起贵省(区)局及本省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重视。

    交通部2001年第4号令修改后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及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规定: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已不做为路桥检查项目,只在车站、货场和车辆所属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驻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不实行签章手续,《道路运输证》中取消二级维护记录;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是指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车主备案时提交的资料审核后进行复印放入车辆管理档案,做为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审资料备查;交通部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样式中,并未设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章之处,有关文件也无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后需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所谓“二级维护卡”的规定。

    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我省制定颁发的《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办法》对道路运输车辆实施二级维护审核备案和二级维护监督检查规定如下: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备案制度

    1.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合格出厂后,车主应在5日内持出厂合格证到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出厂合格证备案联,维修合同书存档联及二级维护竣工核算发票复印件交管理部门存档);

    2.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将有效的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随车携带联)随车携带、备查。

车辆二级维护监督检查的原则

    1. 二级维护监督检查应在车站、货场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驻地进行;

    2.监督检查只限于本省道路运输车辆和外省委托我省实施二级维护监督管理的车辆;

    3.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是核查其随车携带的、证明车辆在规定周期内已进行二级维护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根据交通部和我省有关规定,以“没有二级维护卡”或“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没有管理部门签章”为由,对持有省交通主管部门监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且属二级维护有效周期(3个月)内的运营车辆实施行政处罚的做法,属无依据的违法、违章执法行为。请各省(区)及本省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有关规定,纠正下属道路运输执法机构的不当执法行为,共同规范地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的监督管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经营秩序。

    附: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修改前后内容及交通部《关于起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有关规定。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