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工作规范

    为规范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及复核工作,根据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2]57号)、《关于贯彻实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246号)、《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和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我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制定《陕西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第一章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职责

    第一条 省级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省客车生产企业申报并拟投放道路运输市场的中级客车及本省汽车经销企业申报的进口中级客车进行类型等级评定。

    负责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及年度复核的组织工作和业务指导,并对经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在类型等级评定(复核)中认为属高级客车的车辆进行审核。

    第二条 市级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评定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年度复核的实施工作。

    负责对符合中级营运客车标准的车辆直接办理类型等级审核评定或年 度复核手续,并将认为符合高级营运客车标准的评定(复核)资料报省级运政管理机构审核(普通级营运客车不办理类型等级评定、复核手续)。

    第三条 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均不得在部颁《高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划型定级评定表1—7批》(2004年6月30日以前有效)和省级运政管理机构发布的《中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选取部分车型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理由,另行发布限制性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目录。

第二章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依据

    第四条 交通行业标准JT/T325—200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以下简称《客车评定标准》),是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的基本依据。

    营运客车各项技术参数、各类配置及各种设施的条件,均须符合《客车评定标准》有关规定。

    第五条 交通部发布的《高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两表以下简称《部颁表》),是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的参照依据。

    营运客车各项技术参数、各类配置及各种设施条件,均须符合《部颁表》相关规定。

    第六条 我省省级运政管理机构发布及转发的外省省级运政管理机构发布的《中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以下均简称《省颁表》),是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的参照依据。

    营运客车各项技术参数、各类配置及各种设施条件,均须符合《省颁表》相关规定。

第三章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规则

    第七条 客运经营者购买的新车,由运政管理机构参照《部颁表》或《省颁表》,对车辆各项参数、各类配置及各种设施进行审查、测量、检视,经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定为相应的类型等级。

    《部颁表》或《省颁表》中未明确车型、《部颁表》和《省颁表》中已评定车型的类型等级但客车实际配置与其不符的车辆,依据《客车评定标准》进行类型等级评定、复核。

    第八条 已投入营运的在用客车,必须先经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方可参照《部颁表》或《省颁表》,评定客车类型等级。

    第九条 已投入营运的在用客车,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并依据交通行业标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为一级的,方可参照《部颁表》进行评定,审核该车是否具备高级客车的条件。

    第十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已经经过类型等级评定的在用客车,必须结合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进行年度客车类型等级复核审查。

第四章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内容

    第十一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中,应当依据客车使用说明书或有关资料计算比功率( 发动机额定功率/客车满载总质量),核对车辆的最高车速 、 车内匀速行驶噪声 、人均换气量 、 轿车发动机排量。并审查、测量、检视以下配置、数据及车内设施:

    (一)审查下列各类车辆配置状况:

    发动机位置;ABS装置;悬架类型;蹄片间隙自调装置;缓行器;空气调节设备;自动控温装置;座(铺)位数;轿车卫星定位系统。

    (二)测量下列座椅、卧铺及行李仓数据

    座间距、坐垫宽、座椅深、靠背高、通道宽、座椅间距及座椅横移量(铺全长、铺宽度、铺间高、上铺高、护栏高、铺纵向间距、铺横向间距及半躺式铺垫长);客车行李仓容积。

    (三)检视乘客门结构并确定有无下列各种设施:

    车内行李架;车顶行李架;卫生间;影视设备;音响设备;饮水机;侧窗帘;阅读灯;时钟。

    第十二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中,应当结合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复查客车原定类型等级是否符合《客车评定标准》规定的技术参数、配置及设施条件,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营运客车的厂牌、型号与《部颁表》或《省颁表》中已经评 定类型等级客车厂牌、型号一致,但技术参数、结构配置、服务设施等是否符合《部颁表》或《省颁表》核定内容、数据规定。

    (二)营运客车的年度技术等级是否符合《客车评定标准》第7.3.2 条规定。(三)营运客车的所有权已转让过户时,是否符合《客车评定标准》 7.3.4条规定。(四)营运客车的车内配置、服务设施是否擅自变更、改装,且已不 符合原定类型等级或原有配置、设施已经失效。

第五章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程序

    第十三条 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对进入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客车进行类型等级评定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车辆行驶证件、车辆使用说明书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并建立“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见附表1)。

    (二)实车进行车辆技术参数、配置及设施的审查、测量和检视,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中记录各项数据、配置及设施情况。

    (三)依据《客车评定标准》,参照《部颁表》或《省颁表》,作出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结论。

    (四)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和《车辆技术档案》中记录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结论(《道路运输证》备注栏记录处粘贴防伪标志),对评定为中级客车的,直接核发“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标识”(见附件2)。认定属高级客车的,将“评定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复印件) 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报送省级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再办理《道路运输 证》和《车辆技术档案》记录手续。

    第十四条 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对在用营运客车进行年度类型等级复核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验车辆行驶证件、道路运输证件及本年度车辆技术等级评 定结论有无变化,并建立“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表”(见附表3)。

    (二)实车审查车辆是否符合已评定类型等级的标准,车辆配置、服务设施有无变更、改装或损坏、失效情况,并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表”(以下简称“复核表”)中填写复核记录。

    (三)依据《客车评定标准》,根据车辆所有权、技术等级变动及车 辆配置、服务设施状况作出复核结论。

    (四)原定类型等级不变的,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和《车辆 技术档案》中记录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结论(《道路运输证》备注栏记录处粘贴防伪标志);应降低类型等级的,原“评定表”加盖“作废”章存档,重新建立“评定表”,按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程序办理。

    经复核,需拆除擅自加装、改装的违规装置或应当恢复原车服务功能的,应要求车辆所有者落实后,方可办理年度复核手续。

    第十五条 省级运政管理机构对高级营运客车的审核工作程序如下:

    (一)查验市级运政管理机构上报的高级客车“评定表”以及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依据《客车评定标准》、《部颁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实车进行审查、测量、检视。

    (三)经审核符合高级客车条件的,在“评定表”中填写类型等级并加盖印鉴,同时将“高级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标识”转交市级运政管理机构;经审核不符合高级客车条件的,通知市级运政管理机构。

    (四)经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年度复核,认为应降低类型等级但仍属高级客车的,按本条第三款办理。

    第十六条 年度客车类型等级复核结束后,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应编制“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汇总表”(见附表4),核对无误后加盖运政管理业务专用章存档,并抄报省级运政管理机构。

第六章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标识管理

    第十七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标识”加盖类型等级评定机构印鉴有效。 管理机构应当提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者),将“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标 识”粘贴于乘客门上部玻璃窗适当位置。

    第十八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发生变化经重新评定后,市级运政管理 机构应当监督营运客车经营者更换新的“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标识”。

    第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标识”的样式、内容、材料,由省级 运政管理机构统一规定并监制。省、市级运政管理机构业务部门应分别建 立高、中级客车类型等级标示领取、登记、核发台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新旧标准过渡期及过渡 期间的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工作,按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 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246号)文件有关规定(见附件5)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和运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营运客 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复核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章及《工作规范》, 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由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陕西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

    附件2  陕西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标识(式样)

    附表3  陕西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表

    附表4  陕西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汇总表

    附件5  交通部办公厅[2002]246号文件(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