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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交 通 厅
陕交函[2006]358号 陕西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 现将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市应组织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人员和道路运输稽查人员认真学习交通部文件,并掌握车辆结构、构造及有关车辆技术数据,提高专业技术管理能力,依法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
二、《通知》从车辆类型、用途、车辆颜色、车辆主要总成部件、车辆外廓尺寸及承载限值等方面,对擅自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的行为做了具体的认定规定。除《通知》中规定的具体改装行为外,各级运管机构对其他车辆改装情形不得自行认定为擅自改装,扩大非法改装认定范围;对经过公安车管等有关部门允许或批准改装的,不得认定为擅自改装。 三、道路运输稽查人员在查处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相关法律规定。 (一)重点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实施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更不允许驱车上路拦截运行中的车辆实施检查。 (二)对认定为非法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时,处罚文书中填写的违法行为应当是《通知》中具体、明确的非法改装事项;处罚依据应当是《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使用“有重大安全隐患”等含糊、不确定理由实施行政处罚。 (三)认定、处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事实时,应严格取证,采用视听资料(现场拍照或摄像)明确证明改装事实,并使用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详细记录实际测量数据并记载勘验(询问)时间、地点、对象及执法人员姓名,由经营者(驾驶员)签字认可。 (四)对非法擅自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同时责令车辆恢复原状。对车籍为本辖区的,应当针对经营者和具体车辆出具整改决定书,限期要求采取措施恢复车辆原状;对车籍为辖区之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必须恢复车辆原状,并行函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督促。 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颁布的客运、货运,危货运输管理规章,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重视基础工作和强化源头管理。 (一)核发道路运输营运证时,经营者应提交车辆出厂说明书、车辆行驶登记证等有关资料,管理部门要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档案,记载车辆主要机构、构造或特征内容及参数备查,并对车辆是否擅自改装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时,应进行实车勘验,按照国家对客运、货运、危货运输车辆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实施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核定及擅自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的认定。 (三)加强对辖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管理,监督其认真执行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具有机动车产品参数查询条件,进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时,发现车辆有擅自改装现象,应当及时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监督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及车辆维修、改装企业的技术服务。发现道路运输车辆有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车型时,要按照交通部规定将其列入重点监督名单,实施重点检查,在辖区内向运输经营者予以通报,并报告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措施;发现汽车维修、改装企业有非法改装行为的,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条款予以处罚,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 车辆 改装 管理 通知 抄送:各设区市、扬凌示范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陕西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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