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物 价 局

文 件

交 通 厅

陕价管调发[2003]48号



关于整顿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行为,减轻车主负担,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促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现对《陕西省汽车改装改型、专项修理、维修设备加工、在用汽车和摩托车性能检测、摩托车修理等收费标准》(陕交工〔1988〕157号规定的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重新予以核定。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资质管理

    1、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按照《陕西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实施细则》(陕交发〔2003〕287号)的要求,符合相应A级站、B级站的资质条件。A级站可以承担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汽车整车大修竣工检测及汽车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并可以接受具备检测条件的其他汽车性能检测业务,B级站可以承担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汽车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并可以接受具备检测条件的其他汽车性能检测业务。

    2、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必须具备省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及收费。

    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

    1、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实行最高限价。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含汽车大修质量检测)收费的最高限价为150元;汽车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收费的最高限价为90元;单项或其他多项性能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在最高限价内由承托检双方协商确定。

    2、不合格项目调修后复检时的收费,按照相应单项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但多项目复检时,复检收费总计不得超过50元;复检一次不合格后再次复检的不得收取费用。

    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和超过最高限价,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可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下浮。

    4、道路运输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检测站不得强制进行非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并收费,不得强制车主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调修。

    三、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检查

    1、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经营服务性经济实体,不具有行政职能,原来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一律取消或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2、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原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中规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各级物价、交通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按国家及行业标准检测、缺项漏项检测,甚至只收费不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以及乱收费等不法行为,要按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物价部门的法规进行处罚,确保检测规范和收费合理。

    附件:陕西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项目及收费最高限价

 

                                                陕西省物价局(章)  陕西省交通厅(章)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