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实施细则

陕交发[2003] 287号


    第一条 依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GB/T17993—1999)、《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2002)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遵循的筹建、开业条件,同时也是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管理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从事各类汽车动力性、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等性能以及噪声与污染排放状况检测的机构,根据拥有检测设备条件的不同分为A级站和B级站两个技术级别:

    1、A级站可以承担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汽车整车大修竣工检测及汽车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并可以接受具备检测条件的其它汽车性能检测业务。

    2、B级站可以承担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汽车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并可以接受具备检测条件的其它汽车性能检测业务。

    第四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A级站和B级站应当具备的检测设备及检测设备的技术要求见附件一

    第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检测线应当将汽车发动机检测、汽车底盘测功(B级站除外)、制动、侧滑、车速、轴重、灯光、废气排放、声级计等检测仪器以及汽车外检申报仪与计算机控制网络联接,自动输出检测结果。

    2、检测线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当为分布式控制方式,采用Novell或Windows—NT网络完成与各工位控制计算机(工位控制计算机选用通用微机或工业计算机)的联接与通讯。

    3、计算机控制系统中必须采用开放式的、国际标准通用的Oracle、Sybase、SQL server(6.5及以上)大型数据库结构类型,按照行业规范的检测报告单打印输出检测数据。

    4、检测线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标定,必须采用纯软件的方式完成,且标定方式公开。

    5、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具有检测标准的设置与修改功能,且检测标准、参数能显示在屏幕并打印。

    6、计算机联网系统应不影响原有检测设备所具有的功能,系统的示值误差应不低于原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

第六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车间、场地及工位布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高度应满足工作需要并符合建筑标准。检测车间的通道的地面纵向、横向坡度应小于1‰,在汽车制动检测台前后相应距离内,地面附着系数应不低于0.7。

2、检测车间应设置压缩气源,具有醒目的工位标志、指示信号、引车线等,并能够将车辆尾气排放和高速运转时的噪音尽量排出检测间外。

3、检测车间的安检线与综检线分别布置,各工位应布局合理,具有相应的检测面积,工作时各工位互不干扰。

4、检测车间采光、照明、防雷、消防及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站区供电、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检测站的进出口应畅通,站内应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停车场的面积应与检测能力相适应;试车路段应满足GB7258-1997有关规定。

第七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人员岗位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检测站行政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和有关法规。

2、检测站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精通检测业务,熟悉各种检测设备的性能和原理及检测技术标准。

3、检测站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精通检测业务,熟悉质量法规及检测技术标准。

4、检测员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行业培训、考核、取得检测员证,熟悉检测设备操作。

5、专职引车人员应当持有大客车驾驶执照,取得汽车驾驶中级以上技工等级。

第八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技术、质量管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备有齐全的国家、行业有关检测技术标准及汽车检测相关标准(见附件二)。并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及省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制定完善的检测规范、规程等技术管理规定。

2、备有齐全的国家、行业及省颁相关管理法规(见附件三),并建立本企业关于质量保证、技术责任、投诉处理、检测档案、设备使用、业务培训、统计报表及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技术条件”[《陕西省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的附件五》]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标准、交通部规章规定检测项目应当具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技术要求

附件2.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常备的国家、行业标准及技术文件

附件3.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具备的国家、行业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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