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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交发[2002]222号
各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完善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基础工作,加快车辆结构调整,提高车辆使用安全性,推进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进步,交通部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道路运输车辆进退运输市场的管理、维修竣工检测制度的落实及车辆技术状况的动态监控,均需依托布局合理、规范经营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提供准确、公正的车辆检测数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据《陕西省促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陕交函[2002]247号),尽快制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网络建设规划,加快筹建或改造,并逐年分步落实,同时要规范检测站筹建立项,严格检测站建站标准,强化行业监督管理。 二、依据《若干意见》及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需要制定、颁布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强制退出制度的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未正式颁发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允许道路运输经营者对其车辆的技术更新有一个过渡期。各市要在辖区内做好《若干意见》的宣传工作,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适应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和道路客、货运输的需要。自觉进行车辆技术结构调整。有关道路运输车辆行政管理、审批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国标《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颁布不久,营运车辆能耗、排放及车辆系统性能的基本技术要求需要有一个落实的过渡期,车辆性能检测手段和方法有待规范。因此,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得对已经经过2002年年度审验检测、技术等级评定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在用营运车辆,实行强制退出运输市场的措施。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及时进行车辆技术更新。自2003年起,凡经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在用营运客车,一律不得批准其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800公里以上超长线公路客运经营;《若干意见》施行后,新投入运输市场或经线路调整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800公里以上超长线路公路客运的车辆,必须经过综合性能检测、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确定为一级的,方可批准从事营运。 继续执行我省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规定。严禁核批车辆技术等级为二级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并应抓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定点维护工作。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监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依据交通部规定,调整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800公里以上超长线公路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并将执行情况作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把营运客车类型等级的评定、复核工作视为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应承担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的责任,认真组织复核工作,将复核确定的中、高级营运客车登记造册,及时向省级运政管理机构备案,为全省统一实施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标识管理打好基础,以便准确、规范地运用类型等级调控客运经营类别、范围、线路和客运价格,促进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车辆技术进步。 四、落实国家三部委及《若干意见》要求,交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道路运输车辆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必要措施,在第三季度开展对道路运输车辆装备、附加装置的治理工作,落实《若干意见》对危货运输车辆、卧铺客车及其它营运客、货运输车辆装备、附加装置及结构(部件)的具体要求。 省厅将在第四季度,组织对各市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装备及附加装置状况的专项检查。 五、依据《若干意见》及有关国家标准、部颁规章,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相关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执行《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办法》(陕交发[2002]117号)的规定和交通部依据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附录A编制、审定的各种车型二级维护作业规程,全面落实车辆维护制度。 (一)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审核车辆二级维护备案资料和运输、维修、检测企业相关报表,并应通过维修质量纠纷及有关举报、投诉处理,对不按计划实施车辆二级维护的运输经营者、不按技术规范进行二级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不如实提供维修竣工检测报告的检测站,依据《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技术管理和经营监督。省级运政管理机构应依据部、省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颁发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汽车维修竣工质量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每年一次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应结合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一并进行。 2001年12月,国家先后颁布了国标《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含附录A:主要车型维护基本作业规程)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与已经颁布、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与等级评定》结合,形成了我国较为完整、系统化的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依据。《若干意见》是全面推进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进步,完善车辆管理基础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积极引导道路运输车辆结构调整,推广车辆及维修、检测现代化装备和通讯技术,加快车辆管理和技术信息系统网络化建设,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水平,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57号)
陕西省交通厅(章)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