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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陕交运发[2008]103 号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执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新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运管(维管)处: 按照交通部《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8号)文件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客车类型等级的评定,将执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就我省执行新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7月1日起,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修订后的新标准,特别是该标准中新增加的对各等级营运客车有关运输安全的配置要求,不断提升我省营运客车行车安全性能(新标准中涉及客车安全性能的配置要求见附表1)。 二、交通部在新标准颁布之前发布的第20批及20批之前的各批次《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各省交通(运管)部门依据JT/T325标准2002、2004版本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车型,均不再作为运管机构对新进入市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的参照依据。 三、按照新车执行新标准,老车执行客车进入营运市场时原标准的原则,2008年7月1日前购置并办理了行驶证件的客车,在补办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手续及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时,仍按照当时有效实施的JT/T325标准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仍有未建立高、中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档案的,应督促客运企业在2008年第3季度之前办理)。 四、规范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 (一)建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必须使用根据新标准重新规范的新版“陕西省在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表2),此前省局监制的同类表式废止使用。 (二)评定表中,所有与所评定车型有关的审核栏目均须如实填写,按照填表要求在相应栏目划“√”或“×”或填写数据或填写有或无、是或否等,不得有空白或修改涂抹情形。 (三)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必须实车审查测量,同时要审查车辆登记证书(或车辆出厂合格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并将两证复印做为评定表附件。 (四)评定表中“检查测量人签字”处,应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专业机构专职客车类型等级核查测量人员签名承担责任(各市客车类型等级检查测量人的身份、姓名及联系电话请于7月1日前报省局汽车维修管理科)。 (五)评定表中“核定类型等级”处,拟评定为高级客车的,经省局审核后填写,评定为中级客车的,由市处审定后填写。 (六)自2008年7月1日起,省局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拟评定高级客车的评定表将加盖作废印鉴退回市处。 五、加强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年度复核工作 (一)建立客车类型等级复核表,必须使用根据新标准重新规范的新版“陕西省在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表”(以下简称复核表,见附表3),此前省局监制的同类表式废止使用。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后,车辆技术等级发生变化以及由于经营者改变结构、配置致使车辆已不符合原类型等级要求或所配置机构、设施失效的客车,应责成经营者恢复或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降级,未恢复或未降级的不予办理车辆审验手续(高级客车降级的,复核表向省局报送经审核后确定)。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后未改变原出厂结构、配置,已配置机构、设施可有效使用,但发现客车不符合购车办证当年有效实施评定标准的,应在复核表上按照评定标准对其类型等级予以更正(高级客车更正的,复核表向省局报送经审核后备案)。 (四)高等级客车降级、更正为相邻低级别高级客车或中级客车的,复核表报送省局审核后公示,复核表原件退回市级运管机构存档;中级客车降级或更正为普通级的,复核表由市级运政机构公示并存档;原按低级别评定但复核中发现按标准应评定为高一级别的,按补办形式重新建立评定表。复核表确定降级、更正或重新建立评定表后,原评定表加盖作废印鉴存档。 (五)年度车辆审验结束后,应将复核后的高、中级客车情况汇总并归档,向省局备案报送根据新标准重新规范的新版“陕西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汇总表”(见附表4),此前省局监制的同类表式废止使用。 (六)省局将在年内修订印发我省统一、规范的道路运输车辆档案管理制度。营运客车类型等级的评定与复核表是车辆档案内容之一。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尽早将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及历年实施复核的资料予以整理,形成一车一档,并建立方便、快捷查询的电子汇总文档,及时纳入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档案。 营运客车的类型等级评定与复核,是道路运输管理中一项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基础工作,基础性工作不规范、随意变通,就会造成整体管理工作的混乱。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应当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部、省有关文件规定,具备上网条件的可登陆陕西道路运输/汽车维修服务网(www.wwwauto.com.cn),在专题栏目内下载、学习有关行业标准、部和省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辅导资料。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工作中因任何原因做出违反行业标准和评定、复核规则,损害当地行业管理公平、公正环境的行为,此类行为如有发生,将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执行 客车 评定 新标准 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