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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陕交运发[2007]106号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
加强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为进一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交通部印发了《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8号),陕西省交通厅已以陕交函[2007]361号函予以转发。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交通部文件精神,加强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业务负责人和评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交通部《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8号)、《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省厅运管局依据部颁评定规则制定的有关工作规范等相关文件,掌握评定标准和评定规则,严格、规范地做好辖区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同时应组织辖区相关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部、省有关文件和行业标准。
二、在落实运输市场车辆准入制度和实施车辆年度审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交通部有关文件中明确的要求和我省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和复核。
(一)营运客车必须建立“陕西省在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并按照省厅运管局制定的工作规范进行类型等级评定后,方可将核定的类型等级和乘员人数在《道路运输证》上填注。
(二)参照交通部或各省交通厅(运管局)发布的高、中级客车评定表对营运进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时,客车符合评定表中所列全部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的,方可评定为相应等级。营运客车不完全符合评定表核定项目要求的,应当根据客车实际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情况,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我省评定规则办理。
(三)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建立“陕西省在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实施在用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时,需按照以下要求落实: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实际核查车辆的各项技术参数及配置情况。
2、“评定表”中具体车种、车型应当填写的各栏目内容,必须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3、“评定表”中凡表示填写有或无及是或否的项目,一律用汉字填写,不得用划勾打叉方法。
4、原规定由运输企业或车主提供的行驶证(复印件),改为由运输企业或车主提供车辆登记证(复印件)。
5、“评定表”应经核查评定人签字后加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章(或专用章)承担核查责任。
6、启用适应修订后的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评定工作,经省局修订的“陕西省在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见附件)。 自本通知印发后,应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落实。省局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拟评定高级客车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四)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地答复运输企业或车主就有关客车类型等级的咨询。在客运经营申请及客运班线申请过程中,应当就申办人填报的“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提示申办人在购车时将车辆类型等级做为约定条款之一写入购车供货合同,履行在“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中的有关客车类型等级承诺,以避免所购客车在进入客运市场时不能评定为经营需要的类型等级或因违反承诺不能取得行政许可。
(五)凡未经交通部或各省交通厅(运管局)发布的车型,应当严格按照最新修订后的JT/T325标准进行类型等级评定;交通部或各省交通厅(运管局)发布的各批次高、中级客车评定表的有效执行期,按照交通部《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8号)规定执行。
(六)我省开展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以来,由于业务环节不顺、工作不规范等原因,对在用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未严格执行JT/T325标准规定。为提升我省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水平并保障行车安全,对今后新购买进入客运市场的客车,实行严格按照JT/T325标准进行类型等级评定的规定。
1、各高等级客车的悬架类型必须符合JT/T325标准规定条件,悬架类型不符合高级客车条件的,一律不得按高级客车申报、评定(此要求已经在2007年6月5日印发并抄送二、三级客运企业的“陕交运发[2007]73号”文件中提前告示)。
2、经营者购买交通部已经审定并发布的高级客车车型,若由于车辆技术参数和配置不符合相应条件,应按照JT/T325标准审核,如符合相邻下一等级规定条件的,可评定为相邻下一等级;不符合相邻下一等级规定条件的,不予评定类型等级,由购车企业或车主自行与客车销售方协商解决。
3、特大型及大型中级客车必须具备ABS防抱死制动装置;各型中级客车均须配置子午线轮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得按中级客车予以评定。
(七)鼓励客运经营者选购符合最新修订后的JT/T325标准有关营运客车安全配置要求的营运客车:
1、高、中级客车所有乘客座椅(卧铺)均应配置汽车安全带(小型客车仅第一排乘客座椅配置)。
2、特大型及大型高等级客车后置发动机舱应配置自动灭火装置。
3、客车安装缓行器的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2008年7月1日起,上列有关营运客车安全配置要求必须落实。
(八)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后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车辆审验时应当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经审验、核查,车辆技术等级、结构、配置或准乘人数等方面有变化,已不符合原评定类型等级的车辆不得通过审验,应当责令整改或根据具体情况降低类型等级(高级客车经复核予以降级处理的,将“陕西省在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表”
复印件向省厅运管局报送)。
三、关于客车车型重复申报(一个车型既向交通部申报发布为高级客车又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管)部门申报发布为中级客车)问题,省厅运管局将根据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的清理通报,对我省客车生产企业类似问题按交通部《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8号)规定办理。
我省汉中、渭南、延安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在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较为重视,该项业务工作已经成为规范化的营运车辆基础管理工作;铜川、商洛、榆林等市在省局的督促下开始形成规范化管理;安康、西安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规范此项工作的业务程序,在2007年第3季度内完成在用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的补办工作,将此项工作转为日常管理内容并纳入年度车辆审验工作中。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营运客车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客车技术进步、优化客车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道路客运更安全、更经济、更舒适的重要保障。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执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制度的自觉性,维护相关标准、规则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健康、规范地开展工作。
附件: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客车 等级 评定 工作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各设区市、扬凌示范区交通局,二、三级客运企业。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8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