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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陕交运发[2006]34号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为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10号令)有关依据客车类型等级审批经营范围及营运线路的规定;落实《陕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陕交发[2005]187号)有关按照客车等级划分旅客运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及与之相关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规范性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旅客运输许可审批和客运票价核定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部、省文件明确的以客车类型等级为审批、核定依据的规定,未经类型等级评定的客车,不得办理客运线路和核定票价手续。
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作为一项日常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陕西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工作规范》中规定的评定(复核)方式和工作程序,不得将评定(复核)工作方式和程序随意简化。
三、对营运客车进行类型等级评定时,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运管)部门发布的高级客车和中级客车《评定表》只是参照依据,必须对车辆进行实车检视、测量,车辆各评定参数、各项配置符合《评定表》核定条件的,方可评定为相应类型等级。
四、《陕西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工作规范》中规范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和“客车类型等级复核表”,应当由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规范对客车进行检视、测量后逐项填写并签字承担责任,严禁将表式交经营者随意填写。
五、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评定为高级客车的,应当及时将“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报送省局审核,省局对经审核符合高级客车条件的客车将及时予以公示,各市对中级营运客车的评定亦应及时公示。
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公示的客车类型等级,是道路旅客运输许可审批、客运票价核定的依据之一。
六、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实行评定(复核)制度。经评定类型等级的高、中级客车必须在车辆定期审验时进行类型等级复核,复核中发现客车已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条件的,应予以降级。
“评定(复核)表”均应当存入营运车辆管理档案备查。
七、JT/T325标准规定的降级年限,是指客车车籍转移过户(车籍转移过户包括车主之间、企业之间和车主与企业之间的车籍转移)后,按规定对该车辆进行类型等级重新评定时,客车已投入营运的里程或年限达到标准规定年限或行驶里程的,应在原已评定类型等级的基础上降至相邻下一等级。
车辆的车籍不转移过户时,不执行按年限或行驶里程降级的规定。
八、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车厢内必须有乘客通道,乘客通道不得设有折叠座椅。无乘客通道的车辆和乘客通道设有折叠座椅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旅客运输市场。
九、JT/T325标准是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对客车类型和等级评定、认可的标准化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在经营中应当据此进行规范,不得用“高档客车”、“豪华大巴”等含混词汇对外公示、宣传车辆。
客运站应当制作宣传标牌,将各类型等级客车所具备的技术性能、服务设施对旅客予以公示。
十、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的依据是《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该标准已经经过两次修正(JT/T325-1997→JT/T325-2002→JT/T325-2004)。根据新旧标准替代的原则和交通部关于稳妥实施新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执行标准和参照使用《评定表》中的具体问题规范如下:
1. 交通部依据JT/T325-1997评定发布的第1批至7批《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已于2004年6月30日废止执行,其中发布的车型,不再作为营运客车评定类型等级的参照依据。
2. 交通部依据JT/T325-2002评定发布的第8批至13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车型等级有效期截止至2006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截止之前,仍可作为营运客车首次类型等级评定的参照依据,2007年起,不再作为营运客车评定类型等级的参照依据。
3. 交通部《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自第14批起,依据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新标准(JT/T325-2004)发布,是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效参照依据。自第14批起至以后的《高级客车评定表》中未评定发布的车型,按照JT/T325-2004标准进行类型等级评定。
4. 已经参照交通部第1批至13批《评定表》经过评定等级的客车,车籍未转移过户、技术等级仍为一级,且各项评定参数和配置仍符合原评定时有效执行的JT/T325标准的,年度客车类型等级复核时暂可保留原评定类型等级。
5. 中级营运客车的类型等级评定按照以上原则执行。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是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的基础性工作。基础的、技术性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实施。评定工作不按照工作规范认真执行及对个别车型、车辆或个别经营者特殊对待的管理行为,将导致道路旅客运输执法不公、客运市场秩序混乱的后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结合实际,引导道路运输车辆结构调整,促进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和旅客运输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关于 客车 等级 管理 通知 抄送:各设区市交通局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3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