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陕交运发[2003]41号


各市(区)运政管理部门:
  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厅《关于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陕交发[2002]424号)、省交通厅运管局《关于发放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经营许可证”和“防伪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运发[2002]54号)和《关于获得一、二、三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定后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新增营运车辆确认工作的紧急通知》(陕交运发[2003]2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已获得一、二、三级客、货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申请办理新业务时,须按企业资质等级所规定的经营线路、经营业务,向市级运政管理机关申请。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超范围经营。
    二、未经过客、货运输经营资质评定的企业,不能重新申请新办客运线路和货运经营业务范围。
  三、凡经过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审定的获得一、二、三级客、货运输经营资质企业新设立的子公司(含分公司)并享受母体企业资质,在申报新线路、新的经营业务范围时,须以母体企业进行申报办理经营手续从事经营。母体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法律责任。省运管局及各市运管处不再受理母体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客运线路和货运经营范围等相关业务。
    四、未经省资质评定办公室核定的子公司所属车辆以及已经省资质评定办公室核定的子、分公司新增、更新车辆应尽快按照全省客运线路调整时间进行;正在申请和已审批但尚未办理线路标志牌手续(含新增、更新客车)但无相应资质企业或未进行资质确认、完备资质手续的客车全部暂时停办。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