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获得一、二、三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定后新设立

子公司、分公司、新增营运车辆确认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交运发[2003]24号


各市运管处: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陕交发[2002]424号)和省交通厅运管局《关于发放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经营许可证”和“防伪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运发[2002]54号)文件规定,为加强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管理工作,对获得一、二、三级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新增更新营运车辆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获得一、二、三级道路客、货运输的企业在经营资质评定后新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须先经市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实地初审后报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按交通部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后审定,由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二、凡获得一、二、三级道路客、货运输的企业在经营资质评定后,新设立分公司,须经市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实地初审后报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按交通部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后审定。由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凡获得一、二、三级道路客、货运输的企业在经营资质评定后,新增更新营运车辆、按股份制、合作制、融资等形式,经市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初审后,按《关于发放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经营许可证”和“防伪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运发[2002]54号)文件规定程序上报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由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实地核查审定后,发放车辆“防伪标志”。
  凡获得一、二、三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防伪标志”丢失,由市级运管机构审查核实后报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由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确认后补发营运车辆“防伪标志”。
  四、凡获得一、二、三级道路客、货运输的企业在经营资质评定后,企业更换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由更名企业向市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申报,申请更名理由、批准文件。经市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确认后,由市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行文上报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其中一、二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更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一个月内,由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行文上报交通部。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五、凡获得一、二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由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运管局)代交通部核发。
凡获得三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由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公室(运管局)颁发。
  凡获得四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含五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处颁发。
凡获得五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由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所颁发。
  六、凡享有一、二、三级客、货运输企业资质的车辆必须有防伪标志,否则不能享受相应资质。各汽车站均无权接纳其进站,不得安排班次;对擅自接纳进站安排班次,安排此类车辆的汽车站将全权负责此类车辆的安全和运营后果,各级运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一经发现此类汽车站要严管重罚。
  七、非一、二、三级客、货运输企业资质的车辆无防伪标志不在此例,各汽车站可按全省线路调整的时间要求进行安排班次。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