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经营许可证”和“防伪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交运发[2002]54号


各市运管处: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陕交发[2002]42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一、二、三级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防伪标志”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管理工作,省局利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将取得一、二、三级经营资质等级企业的车辆、车型、车号、座位数等基本情况输入计算机,制成网页,在网上公布。各地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及企业可随时在网址http://www.www auto.com.cn/上查询。凡未在网上公布的车辆均不能享受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并视为“黑车”处理。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一、二、三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申领,由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注明企业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分支机构、总车数(总车数按企业申报资质时的数字填报),经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运管局核发。其它部门和单位核发的一、二、三级客运企业《经营许可证》同时废止,为无效证件。

    三、“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防伪标志”的发放。
    (一)凡取得一、二、三级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按企业申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报表》(表八),营运客车分类明细表所填车辆数,逐一登记造册,随同新的《经营许可证》一并核发“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防伪标志”,同时在网上发布。“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防伪标志”一车一标志,贴于《道路运输证》首页正中间,年审时一年度换发一次。
  (二)凡取得一、二、三级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在评审经营资质等级期间及经营资质等级批准后,更新、新增、重组、兼并的营运客车,要重新进行确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按《陕西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新增车辆申报表》(见附件)详细填写,报企业所在地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行文上报省运管局核定。经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办按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后,方可核发“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防伪标志”和在网上发布车辆的车型、车号等相关内容。对一、二、三级客运企业新增车辆的核定工作一定要从严掌握。今后新增营运客车,应按“先审批、后购置、再发放”的原则进行。
  企业在申请新增车辆时应提供以下证明:  
  1、客运车辆线路申请表批准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1份(存档)。
  2、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
  四、“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防伪标志”由省运管局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省内各级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和企业要严格遵守执行,严禁自制“防伪标志”。如经发现,除追究辖区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外,取消该企业一切经营权和资质等级,并从重处理。
  五、“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防伪标志”与《道路运输证》、《客运线路标志牌》同时作为主要检查内容,三者缺一不可。发放工作结束后,对无“防伪标志”的客车,省、市、县(区)运政管理机构在执行公务检查时,一律视为“黑车”对待,取消该车其经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各级运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防伪标志”工本费等任何费用,工本费由省、市运政管理部门分摊。
  附件:陕西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新增车辆申报表     


二OO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