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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
陕交发[2002]424号
各市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及相关文件,经陕西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并与2002年9月3日?D10月3日在《陕西交通报》登报公示无异议,经研究批准宝鸡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等20家企业为三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为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资质管理,通知如下:
一、按部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关于“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批准后,由审批机关核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等级证书》的规定”,对取得资质等级的道路客运企业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是证明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的合法凭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悬挂在企业固定场所,副本用于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线路类别核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记录,并作为企业参加线路经营权审批或招投标必须提供的资格证明。
三、按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耸渚砜芍ず偷缆吩耸渲さ耐ㄖ罚ń还贩2001]439号)、交通部办公厅《关于核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133号)和省交通厅《关于换发交通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年审的通知》(陕交发[2002]74号)文件,凡已取得一、二级经营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由交通部核发,三级经营资质客运企业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由省交通厅(运管局)核发。凡取得一、二、三级经营资质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省交通厅(运管局)核发和年审;并凭新的《经营许可证》给已获得一、二、三级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按申报表的车辆数由厅运管局核发陕西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防伪标志”,一车一标志,贴于《道路运输证》首页正中间,随车携带与《客运线路标志牌》、《道路运输证》同时做为主要检查项目,缺一不可,对没有“防伪标志”的客运车辆的企业一律视为非法经营。对新增客运车辆由取得资质的客运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审核,报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后补发客运企业资质等级“防伪标志”。请已取得一、二、三级资质的企业尽快前来办理有关手续,过期不候。
四、新换的《经营许可证》和客运企业资质等级“防伪标志”自2002年11月15日起将全面实施检查,各地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力度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和车辆按交通部5号令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处罚。
附件:三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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