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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客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交发[2002]357号
各市交通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全省城市客运管理体制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30号)精神,全省城市客运管理工作自2002年7月1日起交由交通部门管理。这是避免多头管理,消除行业壁垒,防止地区封锁,方便经营业户,确保我省短跑客运城乡一体化,促进运输经济快速发展的重大举措。为认真做好城市客运管理工作,现就有头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运管费的征收
凡新交由交通部门管理的城市客运经营业户和车辆,2002年暂不征收道路运输管理费。
二、关于城市客运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
城市客运企业《经营许可证》须经当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由城市客运经营业户凭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核定的车辆数以及原有效证件到车籍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换发;城市客运车辆新换发《道路运输证》须有首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年度防伪标志,一车一标志(贴于《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与《道路运输证》同时做为路检路查内容,该防伪标志一年一换;换发防伪标志严禁向经营者收费,防伪标志工本费由省、市两级管理机构分摊。
三、关于城市公交客运线路的审批
现有和新开辟(含延伸、调整等)的城市公交和小公共汽车(中巴车)客运线路须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并监督实施。
四、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
今后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取得(招标、拍卖)须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后报省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准,并监督实施。
五、关于城市客运经营统计报表的上报
城市客运基础数据和经营状况统计报表(见附件)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要求汇总报省级交通运政管理机构。
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此次换发证件期间,要本着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积极认真、及时为广大城市客运经营业户换发有关证件。
七、自2002年7月1日起,各级交通运政稽查部门要在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实施检查。9月30日前,检查以督促经营业户尽快换发有关经营证件为主,暂不实施处罚,对非法经营的黑车要严厉打击,坚决杜绝。自2002年10月1日起,对未持由交通部门核发经营证件的城市客运经营业户和车辆,要依照道路运输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1、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报备表(表一)
2、城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车辆报备表(表二)
3、城市公交客运线路车辆报备表(表三)
4、城市企业经营财务指标报备表(表四)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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