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汽车站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陕交发[2002]122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程序,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汽车站建设管理,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依据《陕西省汽车站(场)建设管理规定》,结合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汽车站建设项目指陕西省境内汽车站新建、迁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的汽车站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汽车站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与立项、项目设计审查、投资管理、项目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六项内容。
二、汽车站建设项目申报
    第四条  汽车站建设申报条件
    (一)汽车站建设项目必须列入全省交通发展规划。
    (二)已经当地计划委员会立项。
    (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有划拨土地的正式意向或正式批复。
    (四)有筹措资金来源的说明及资信证明。
    (五)报送项目建议书,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中要有招投标管理内容)。
    第五条  汽车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乙级以上建筑设计资质的科研单位,并报厅运管局备案。
    第六条  申报程序实行分级管理。汽车站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局向厅运管局申报,厅运管局审核后向省厅申报。
三、汽车站建设项目评审立项
    第七条  汽车站建设项目评审管理。一级汽车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厅组织评审。二级及二级以下汽车站由厅运管局组织评审。汽车站建设项目评审实行评议审查相结合制度。
    (一)汽车站建设项目评议由管理部门按一定办法抽取的专家委员会完成,并出示评议意见。
    (二)由管理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一级汽车站建设项目评审通过后由省厅批复立项或转报交通部,二级及二级以下汽车站建设项目评审通过后由厅运管局报省交通厅批复立项。
    (一)厅运管局向省交通厅申请立项,应上报项目建议书,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评审纪要及第四条(二)、(三)、(四)款规定的文件。
    (二)省厅在接到厅运管局报告后应在42个工作日内研究批复,否则视为不予立项。
四、汽车站建设项目设计审查
    第九条  经省交通厅批准立项的的汽车站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民用建筑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在立项批复之日起90天内完成项目扩初设计。
    第十条  汽车站建设项目扩初设计经省运管局审定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十一条  汽车站建设项目设计批准后,由厅运管局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省交通厅审定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五、投资的拔付及管理
    第十二条  省交通厅对汽车站(场面)建设项目实行定额投资。
    第十三条  部省投资由省交通厅根据隆度投资计划,将当年安排各项目的相应资金下拨厅运管局,由厅运管局根据工程进度下拨。
    第十四条  部省投资拨付根据部省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并参照工程进度拨付。建设项目的部、省投资累计拨到90%以后,将暂停拨款,剩余10%投资待工程后根据竣工审计处理。
    第十五条  有部、省投资的汽车站发生资产重组与产权置换,无论由谁管理经营,均不得改变其服务于公路运输生产的基本功能。
    第十六条  汽车站产权置换和重组项目,由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十七条  加强汽车站国有资产管理。汽车站建设中省厅投资形成权益归省交通厅所有。
六、汽车站建设项目监管
    第十八条  厅运管受交通厅委托是全省汽车站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汽车站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站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由汽车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局和厅运管局签订责任书,业主对项目规模、投资、标准、工期、质量等负全部责任。责任书具体格式由厅运管局制订,省交通厅审定。
    第二十条  汽车站建设标准和规模不得随意变更,对擅自超标准、超规模的建设项目,停止该项目所在市新上站点项目,对确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由业主提出申请,报项目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  汽车站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严格合同管理。凡列入省投资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先拨付省投资额的20%,作为施工准备和预购材料费用。施工过程中,由市级交通局负责按月向厅运管局报送工程进度、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和质量要求拨付余额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由厅运管局汇总后向厅报送。
七、汽车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汽车站建设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一级汽车站由省交通厅组织验收,二级及二级以下汽车站由厅运管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条件
    (一)汽车站建设项目按设计完全竣工。
    (二)汽车站建设项目按项目汽车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局和厅运管局签订责任书要求完工。
    (三)汽车站建设工程完工后,由省交通厅委托审计单位进行了竣工审计,并提供了审计报告。
    (四)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计委、消防等部门按自职责提供了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验收方式
    由验收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局协助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负责验收的单位应在验收后42个工作日内出示竣工验收报告。其内容包括相关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文号,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陕西省交通厅。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