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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陕交运发〔2007〕145号 下载本文件及附件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 修订陕西省道路客运线路延续经营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厅运管局于2005年下发了《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陕西省道路客运线路延续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运发〔2005〕51号),对我省道路客运线路延续经营进行了规范,既使道路客运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程序化、规范化,也对加快我省运力结构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运力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厅运管局提出的“二五一争创”、“三高三化六统一”的总体工作思路,高档次车辆在我省客运市场发展迅速,其车辆的技术性能和使用寿命都有了很大提高,按照现行延续经营的规定,一方面难以使车辆技术性能得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也制约着我省运力结构调整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同时,为了加快我省运输组织结构调整步伐,实现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确保老旧线路公司化经营改造目标的实现,厅运管局经过认真调研,对原陕西省道路客运线路延续经营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含“陕西旅游”线路(下同)〕延续经营的原则 (一)客运线路延续经营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对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守法经营情况,安全运行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车辆技术状况等综合审查,根据所申请客运线路市场供求状况,以及道路运输市场宏观调控需求,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及《行政许可法》,依法对经营申请的重新许可和运输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和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执行。 (二)为使运力结构由量的增长向质的提高转变,申请更新延续经营,企业拟更新车辆等级不得低于原车辆等级,更新车辆总座位数原则上不得大于原车辆总座位数(省际班线原则上按两省对等进行更新)。 (三)高速公路客运班线和运距大于800公里客运班线申请更新延续经营的,更新车辆应为高一级及以上客运车辆。 (四)更新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严禁使用报废、擅自改装和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 (五)申请更新延续经营的,根据市场供需状况,按1辆更新1辆或多辆更新1辆的比例实施延续。申请省际客运线路车辆更新延续的,原则上按1辆更新1辆或以两省运管机构的商定为准实施延续。 二、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客运线路延续经营的客运企业,必须按照“三高三化六统一”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集约化的原则,制定企业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的总体方案,并切实组织实施。 (二)申请延续经营客运企业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达到AA级以上(含AA级),无违反信访条例聚众闹事,聚众上访等事件及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的发生。 (三)申请延续经营的客运车辆经营者,在原经营期内能够认真遵守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规范服务,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四)申请延续经营的客车在原经营期内未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年度综合安全检验合格,车辆各种证照齐全有效,且没有非法转让。 (五)申请延续经营(更新)的客车,必须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集约化的原则,企业投资51%以上,实行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六)申请原线路原车延续经营的,车辆必须经车辆技术性能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所申请客运线路车辆技术性能要求。 (七)申请延续经营的客车,必须经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在原经营期内经营行为、安全状况、服务质量以及进站经营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并符合要求。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经营 (一)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A级及以下的。 (二)企业未按照“三高三化六统一”的原则,对老旧线路实施公司化经营改造,或公司化经营改造工作进展缓慢的。 (三)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年度内发生一次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申请延续经营客车在原经营期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 (四)原则上在已开工或即将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相临的普通公路客运班线上运行的客运车辆。 (五)经营者在原经营期内经营不规范,欺行霸市、聚众上访闹事及发生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的。 (六)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不宜延续经营的。 (七)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审查有其它不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 四、申请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受理及许可程序 (一)符合申请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基本条件的客车,由其所属客运企业填写《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延续一年)申请表》或《客运班线延续经营(更新)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客运班线延续经营业务申请后予以认真核查,同意的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公司化经营方案亦应如此)后上报厅运管局,厅运管局将根据全省客运发展总体规划、所申请的客运班线的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公司化经营方案的真实性、可行性、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延续经营(延续一年)申请获得许可后,客运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向厅运管局提出办理营运标志牌证发放手续。 1、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客运线路延续经营(延续一年)申请表》。 2、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同意的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类型等级评定表。 3、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证明。 4、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5、驾驶员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6、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的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承诺书。 延续经营(更新)申请办理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车辆回收机构对原营运车辆开具的报废证明,车辆卖往外省的交易发票或确保车辆退出客运市场相关证明。 2、起讫站点有效的进站协议。 厅运管局在确认上述材料真实有效后为其办理营运标志牌证发放手续。 五、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期限规定 (一)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期限规定: 1、高三级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8年。 2、高二级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7年。 3、高一级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6年。 4、中级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5年。 5、普通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4年。 客运线路经营期限自客车《道路运输证》核发之日起计。 (二)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期限规定: 客运线路经营期满,符合延续经营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延续经营,每次一年,到期后应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客运和运距大于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 ①高三级且单车购买价格不低于150万元的客车,延续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②高二级及以上且单车购买价格在100-150万元的客车,延续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五年。 ③高一级及以上且单车购买价格在80-100万元的客车,延续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四年。 ④高一级及以上且单车购买价格在60-80万元的客车,延续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⑤高一级及以上且单车购买价格在40-60万元的客车,延续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2、旅游客运线路: ①高二级及以上且单车购买价格不低于100万元的客车,延续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②高一级及以上且单车购买价格在80-100万元的客车,延续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五年。 ③高一级及以上且单车购买价格在60-80万元的客车,延续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四年。 ④高一级及以上且单车购买价格在40-60万元的客车,延续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⑤高一级及以上且单车购买价格在40万元以下的客车及中级客车延续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3、普通公路客运线路: ①高一级及以上且单车购买价格不低于60万元的客车,延续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四年。 ②高一级及以上且单车购买价格在40-60万元的客车,延续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③中级及以上且单车购买价格在20-40万元的客车,延续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客车不予延续经营,到期即退出该班线经营。 六、其它相关规定 (一)客运企业必须遵循“先许可,后购置”的既定原则,避免未被许可前盲目购车而造成经济损失,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二)客运线路延续经营(更新)许可后省内线路需在三个月内、省际线路需在六个月内投入客车运营,逾期不投入运营或未按照许可的车辆等级、座位投入运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延续经营。 (三)旅游客运车辆不予更新。需要新增运力时,由运管机构根据客运市场供求状况,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进行配置(服务质量招投标办法另行制订)。 七、市域内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规定由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报省局备案。 八、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陕西省道路客运线路延续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运发〔2005〕51号)同时废止。 九、本规定由厅运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客运线路延续经营(更新)申请表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客运 规定 修订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