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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厅公路字[2002]43号
为认真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进一步规范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资格证件号编码规则。资格证件号共12位,前6位为区、县行政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统一编制,后6位为自然序列号。
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的驾驶员照片为1寸彩照,庄盖发证机关钢印。
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六年。
四、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式样见附件一。
(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章
1.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发证机关章为圆形章,直径为20mm 。
2.圆形章上端为:xxx运输管理处(局)证件章。字体为宋体。
(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审验专用章
1.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审验专用章为条章,长为50mm,宽为10mm。
2.条章中刻“审验合格至 年 月”。字体为四号宋体。
五、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申请、培训、考试、发证程序见附件二。
六、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实际操作考试车辆及场地规定见附件三。
请各地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专用章式样(略)
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培训、考试、发证程序(略)
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实际操作考试车辆及场地规定(略)
二OO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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