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有关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办公厅厅公路字[2002]3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贯彻<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新交运[2002]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我国营运汽车驾驶员的素质现状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在我部制定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部2001年第7号令)中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也是提高营运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一项有力措施。在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了“严把营运驾驶员做从业资格关”是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因此,各级交通部门应当从履行道路运输市场监督职责、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营运驾驶员是一个流动性很强的职业群体,不论是跨省区的,还是省区内的营运驾驶员,都必须按照国家的要求,严格执行从业资格制度,统一培训,规范收费,同时,应当避免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和行政执法不规范而造成驾驶员被处罚的事情发生。
  希望你厅按照部里的有关规定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职业培训和管理,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按期完成培训、考试和发证等准备工作。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