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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审批管理规定
陕交运[2000]1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行业管理,规定驾驶管理工作程序,根据交通部1996年11号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交通部《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条件》(以下简称“开业条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与我省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班)和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开设的驾驶员培训专业以及经营型教练场的业户。
第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四条 凡申请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业户必须向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填写《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申请立项审批表》一式四份(详见附表一)。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地行业发展规划和驾驶员培训市场的需求进行初步审查,交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业户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初审意见和有关专家的咨询评估报告以及相关部门意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业户作出同意立项与否的批复。
第五条 申请业户接到立项批复文件后,应按批准的驾校类别和“开业条件”的要求进行筹建,并在六个月内筹建完毕。申请业户筹建完毕后,应向当地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验收的书面报告。
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业户的申请验收报告,应组织专业人员根据立项批准的驾校类别、规模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交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初审报告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开业条件”和有关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和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
第六条 验收合格的申请业户,填写《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详见附表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 经批准可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凭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办理有关工商、税务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由于经营的需要,拟新增培训内容、扩大培训规模的,应向当地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验收的书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填写《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新增培训内容(扩大培训规模)申请表》一式四份(详见附表三)。
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其教学设施、教学设备、培训质量、培训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交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签注初审意见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签注初审意见和专家提交的咨询评估报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业户作出同意与否的批复。
第九条 申请业户接到立项批复文件后,应在二个月内按批复的内容筹建完毕。申请业户筹建完毕后,应向当地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验收的书面报告。
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人,对验收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交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签注初审意见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初审报告和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签注的初审意见,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开业条件”和有关规定,与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单位,对申请单位进行复审。
第十条 复审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填写《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申请表》(详见附表二)一式四份,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培训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申请停(歇)业的,应主动向当地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停(歇)业报告,并填写《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停(歇)业申请表》一式四份(详见附表四)。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停(歇)业报告后,应到驾校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待驾校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完毕,由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培训许可证》连同“停(歇)业申请登记表”收回,交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培训资格。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更换法人代表,学校名称的,必须重新换领《培训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应向当地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并填写《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详见附表二),由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意见,交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换发《培训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许可证》丢失的,应持登报声明作废的地(市)级以上的报纸,向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详见附表二),由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意见,交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换发《培训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驾驶的审批,须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陕西省交通厅。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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