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事城市客运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交发[2003]20号


各市交通局:
    为贯彻实施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第7号),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全省城市客运管理体制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02年第30次)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从事城市客运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全面提高营运驾驶员队伍职业素质,确保运输生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全省从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驾驶员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二、在已开展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或上岗)培训工作的城市的营运驾驶员,可持原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到当地所在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按省厅《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陕交运[2002]39号)有关规定换领相应类别、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但申请换取“大客车”类《从业资格证》的,须经过上述运政机构批准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单位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后方可换取《从业资格证》。
    三、对符合直接发放或换发《从业资格证》条件的驾驶员,必须在2003年4月1日前到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对其他申请《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须到由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批准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单位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从业资格证》。
    四、自2003年4月1日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持有《从业资格证》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驾驶员,要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