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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陕交运发 [2007]90 号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 印发《陕西省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 “黑名单”公告管理制度 ( 试行 )》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为强化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动态管理,引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落实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责任,增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意识,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向社会和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可靠的运输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交通部 2 0 06 年第 9 号令 ) ,省局决定对全省范围内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道路运输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黑名单”公告管理制度,“黑名单”公告将通过省局“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 www.sxsjttygj.gov.cn ) ”网站向社会各界发布。现将《陕西省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黑名单”公告管理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黑名单”公告管理制度 ( 试行 ) 》 二 00 七年七月十二日(章)
主题词:印发 营运驾驶员 黑名单 制度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 0 07 年 7 月 1 2 日印发
陕西省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黑名单 ”公告管理制度( 试行 )
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动态管理,预防和减少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环节中因驾驶员责任而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并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由发证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一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 ( 含 3 人 ) 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 二 )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泄漏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并致人员死亡,且负同等责任的; ( 三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 四 ) 严重干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六个月。暂扣期内对其进行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等理论知识的学习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一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 1 至 2 人,或者受伤 20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 二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 ( 含 3 人 ) 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 三 )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导致事故扩大、蔓延的; ( 四 ) 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五 ) 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媒体曝光,一经查实的;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三个月。暂扣期内对其进行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等理论知识的学习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一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 1 至 2 人,或者受伤 20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 二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货物的; ( 三 ) 驾驶客运包车时,不按约定的时间、起始地、 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 四 ) 不按照核定线路运行,兜圈、绕行、倒客、卖客的; ( 五 ) 驾驶超员超载车辆和超速行驶的; ( 六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七 ) 违反规定,在禁行时间、禁行路段行驶的; ( 八 ) 驾驶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九 ) 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十 ) 连续驾驶运输车辆时间超过 4 小时的; ( 十一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 ( 十二 ) 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 凡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按照本管理制度相对应的处罚时限,在“黑名单”中予以公告。 第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被“黑名单”予以公告的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交通部 2006 年第 9 号令 ) 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我省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外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协查的,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并逐级上报,予以“黑名单”公告。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黑名单”公告信息的采集与报送 ( 一 ) 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行业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责任事故及违法、违规经营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 ( 二 ) 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上报违法、违规经营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信息时,要按照《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认真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 陕交运发 [2007]57 号 ) 附表六 ( 全省道路运输系统营运驾驶员违章情况统计月报表 ) 填写上报。 ( 三 ) 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按照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规定,填写上报省局。 ( 四 ) 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上报的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黑名单”信息报送至省局安全生产监督室 ( 电话/传真: (029) 87325951) 。 ( 五 ) 省局将通过“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www.sxsjttygj.gov.cn) “网站对“黑名单”内容进行公告。 第十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制度,报送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杜绝徇私舞弊的情况发生。如发现有漏报、瞒报、不报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要求辖区内务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在聘用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时必须通过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www.sxsjttygj.gov.cn) ”网站认真查询、核实所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严禁聘用“黑名单”公告期限内的驾驶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