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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汽车检测人员培训方案 (陕交运维发[1999]064号) 为贯彻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岗位培训大纲〉等大纲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384号)及《关于做好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和汽车检测人员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车辆字[1999]16号),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强化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与组织 省交通厅运管局负责培训方案制定,并督促地市运(维)管处搞好此项工作。 地(市)运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本方案,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培训业务可委托有关大中专院校及具备条件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 二、教材与师资 培训所用教材统一选用交通部组织编写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岗位培训统编教材》和《汽车检测人员岗位培训统编教材》以及由省局编印的补充教材。教材由培训组织者向发行单位订购。 讲授汽车检测与诊断技术、维修质量检验及技能操作的老师,应是从事有关专业、并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讲授质量管理与法规,职业道德的老师应是熟悉有关质量管理法规及我省汽车维修、检测业管理制度的行业管理人员。 所有参与培训的教师必须在省局备案。地市在正式培训前将师资情况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方可开始培训。 三、培训规定 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要求和本省实际,对培训工作做以下划分:一类企业必须有一名质检员参加省局组织的总质检员培训;一、二、三类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由各地市组织培训:汽车性能检测人员由省局组织培训。 培训应执行交通部培训大纲,对学员素质、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及课时分配严格把关,以保证达到培训目标。 四、考核规定 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考题由培训,组织单位届时向省局领取,技能考试采用现场操作方式,考试内容由培训组织单位决定并组织考核。学员的成绩由理论考试成绩+技能考核成绩组成(理论考试成绩/技能考试成绩=7/3),凡卷面成绩达到卷面总分 × 60%以上学员为合格,不合格者参加下期培训。考试成绩由各级培训组织者汇总省局。 五、发证规定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各期学员,发给交通部监制、全省统一的资格证书(见附件),实行持证上岗.一类维修企业总检验员和汽车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由省局核发。一、二、三类企业的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经报省局备案审核后,由地市培训组织者核发(统一在省局领取)。 六、培训前的考核 在按照部颁大纲和统编教材培训前,对现有汽车维修、检测企业质量检验员和汽车检测人员进行一次考核,由省局统一命题、阅卷,各地市运政管理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认可上岗资格,换发证书,不合格者,应按照部颁大纲重新培训考核。 本方案由陕西省交通厅运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