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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维修、检测企业标志牌等牌证的制作、发放、管理的通知 陕交运维发[1998]125号 各地市维管、运管处(办): 为规范运输车辆维修业经营行为,方使用户识别、监督和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促进运输车辆维修市场健康发展,交通部印发了"关于统一全国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等牌证样式的通知"(见附件),对"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修卡)"、"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样式及制作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并在"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已转发)中,对"汽车检测员证"及其他从业人员上岗证做了规定。为加强我省汽车维修业牌、证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分别由交通部、省交通厅监制,厅运管局统一制作、发放。各地市运政管理机关在1998年企业年审中,向汽车维修企业收取制作工本费,并上缴厅运管局财务,待统一制作后,由地市运政管理机关领取,向企业核发。收费标准: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200元/户;汽车维修三类(含摩托车维修业户)企业120元/户。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标志牌"由省交通厅监制、厅运管局统一制作。在对全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年审和检测等级核定后,由厅运管局负责收款、制作、核发。 三、"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修卡)"由省交通厅监制、厅运管局负责统一制作,各地市运政管理机关按规定收费标准在厅运管局交款领取,并发至各汽车维修企业。原"陕西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年内继续使用,199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新证。 四、"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和"汽车检测员证"由省交通厅监制、厅运管局负责制作。待交通部统编培训教材出台后,由厅运管局依据部颁培训大纲和统编教材,制定我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汽车性能检测员培训方案,方案下发实施后,统一核发,启用新证。 五、汽车维修技工、价格结算员、合同签订员的上岗证件由各地市交通局监制,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负责制作、核发。 六、各级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牌、证的核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抓好企业经营范围稽查汽车维修竣工质量抽检、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为规范汽车维修、检测业经营行为,提高维修、检测质量水平而不懈努力。 七、本通知规定,由省厅运管局制作的汽车维修和企测企业悬挂使用的各种牌、证,各地运政管理机关不得擅自制作,己制作并要求企业悬挂、使用的,由制作单位予以废止;汽车维修、检测企业自行制作并悬挂、使用的,由各地运政管理机关监督予以废除。 附:关于统一全国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等牌证样式的通知(交公路发[1997]726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年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