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交 通 厅 运 输 管 理 局 文 件

陕交运发[2004]77号


关于执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6739.1~16739.2--2004)》的通知

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西安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2--2004)》(以下简称:04年新标准)将于2005年1月1日起代替原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3--1997)》(以下简称:97年旧标准),现就执行04年新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1月1日起,各地在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审批中执行04年新标准。97年旧标准 1998年省局印发的《陕西省贯彻国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陕交运维发[1998]086号)均不再执行。

    二、2005年1月1日前,经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97年旧标准及陕西省有关规定 审查核准进入汽车维修行业的企业,其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不变更。各地应尽快将04年新标准宣传至企业,省局将在2005年6月前,安排部署汽车维修企业按照04年新标准重新审核、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工作。

    三、对04年新标准中要求汽车维修关键岗位人员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的规定暂不执行,待交通部有关规章发布后,按相关规定落实执行。

    各地在汽车维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中,对汽车维修企业管理负责人的经营业务知识和汽车维修技术负责人的相关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按标准规定执行,对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审核条件暂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类整车维修企业:发动机维修工、底盘维修工、维修电工、维修钣金工及维修竣工质量检 验人员中,必须至少有一名取得相应高级技工等级证书以上的技术工人。

    2、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发动机维修工、底盘维修工、维修电工、维修钣金工、汽车涂漆工及维 修竣工质量检验人员中,必须至少有一名取得相应中级技工等级证书以上的技术工人。

    3、三类整车维修企业:除车身清洁维护项目外,其它专项维修项目的作业工人,均必须至少有一名取得相应中级技工等级证书以上的技术工人。

    四、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许可的是从事汽车维修的经营资质和具体的经营项目。依据04年新标准,汽车维修经营范围应认真核定并按以下规范填写。

    (一)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资质为一类或二类):

    1、小型车整车维护、修理及专项维修

    2、大中型客车整车维护、修理及专项维修

    3、大型货车整车维护、修理及专项维修

    如具有标准规定的两种以上维修车型分类的开业条件时,应在经营范围中并写(如:大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整车维护、修理及专项维修)

    (二)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经营范围(经营资质为三类):

    发动机维修、汽车车身维修、汽车电器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汽车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汽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汽车空调维修、汽车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汽车门窗玻璃安装。

    (三)汽车维修经营范围审核中应注意:

    1、非汽车维修作业的经营项目,如汽车销售、汽车配件经销等,不得写入汽车维修经营范围内。

    2、如果在审批中出现规范专项维修作业项目以外的作业项目,应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 该项目立项考察,并制定保证维修质量的开业条件(报省局备案)后,方可实施行政审批。

    五、汽车维修开业审批表仍使用省局统一规范的“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一、二类)开业申请表”和“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业户(三类)开业申请表”,待交通部有关规章发布后,省局将重新规范统一表式。

    汽车维修行政许可工作应严格依据国家行政许可法,认真执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04年第10号令)及我省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04年第11号令)及我省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汽车维修行政许可工作的内部监督和上级对下级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落实《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2--2004)》。

 

00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