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机动车修理业不应纳入“特行”
管理的紧急请示》的复函

(陕交运[1999]418号)


宝鸡市交通局:

    你局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机动车修理业不应纳入“特行”管理的紧急请示》〈宝市运管发[1999]07号]收悉。此前,交通部《关于对〈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是否纳入公共场所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的复函》〔交函公路[1998]483号)已作了明确答复。公安部《关于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治[1999]585号)有关“其它几个常实说明的情况”中,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并非“机动车修理业”。请你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向宝鸡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尽快妥善处理此事。同时,希望你们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机动车维修企业治安管理工作。

    附件:

     1、交通部《关于对<关于机动车维修止业是否纳入公共场所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的复函》(交函公路:[1998]483号)。

     2、公安部《关于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治[1999]585号)。

     3、西安市《关于转发市政府领导对汽修行业不应纳入特行管理批示的通知》(市维字[199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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