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厅文件

 

陕交发[2002]117号


 

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行业监督,依据《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20号公告)、《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1998年第2号令)及《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2001年第4号令),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车辆维护制度是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道路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间隔周期和工艺规范定期进行维护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汽车运输、汽车维修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业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一)车辆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二)车辆一级维护是由运输企业维修部门或汽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三)车辆二级维护是由汽车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

    (四)汽车挂车随汽车(主车)一并进行各级维护。

    1、挂车一级维护以润滑、紧固为作业中心内容,并进行牵引结构、灯光信号、外部防护部件和制动系的检查、调整。

     2、挂车二级维护除执行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作业中心内容,并进行轮胎的拆检和换位。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间隔周期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 道路运输车辆一、二级维护间隔周期参照国标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附录A主要车型维护基本作业规程规定的车辆合理维护周期执行。

    (二) 对于不便用行驶里程统计、考核的车辆,可用行驶时间间隔确定一、二级维护周期,一级维护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不超过3个月,二级维护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新车自走合维护出厂之日起执行二级维护间隔周期规定。

    (四)汽车经整车大修作业,可视为进行了一次二级维护。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根据车型,自主选择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其经营范围核定为汽车维护)以上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在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准的、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作业。

    第八条  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资质认定,具备汽车二级维护作业技术条件的汽车运输企业,可以对本单位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

    第九条  二级维护作业中,可以合并进行附加小修作业项目。二级维护基本工艺过程为:

    (一)听取车辆驾驶员对车辆技术状况的反映,查阅汽车技术档案的纪录资料(包括车辆运行纪录、维修记录、检测记录等)并检视或路试;

    (二)使用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检测诊断;

    (三)根据检视、路试和检测诊断,判断车辆存在故障的原因及部位,确定附加作业项目;

    (四)按照二级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基本作业项目及附加作业项目;

    (五)按照汽车二级维护、汽车修理竣工检验标准,进行二级维护及附加作业的竣工检验。

    第十条  汽车二级维护作业,承、托双方必须按照《陕西省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有关要求,签订规范的汽车维修合同书。

    第十一条  承接二级维护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或本省颁布的二级维护工艺项目及技术要求,不得漏项、减项作业。并由专职汽车维修质检员签发省级运政管理机构监制的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  汽车二级维护工时收费,不得超过依据《陕西省汽车(摩托车)维修工时定额》、《陕西省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收费管理规定》核算的市场指导价。

第三章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是根据驾驶员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检测诊断,由维修企业按工艺标准执行,检测诊断报告是签订二级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是对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前的检测,是对二级维护及附加修理作业项目的维修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维修企业所在城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检测结果报告单是承修企业质量检验员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维修企业所在地未建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之前,企业必须使用检测设备、仪器进行竣工出厂前的检测,将检测结果做为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检测结果单存入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备查。

    第十四条  汽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实行维修企业质量检验员送检制。汽车二级维护作业完成后,必须由维修企业质量检验人员随车至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申报检测,检测结束后,由质检员依据检测报告及检视、路试结论,判断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是否合格。

    第十五条  汽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部颁布的汽车检测标准(方法)或本省颁布的二级维护竣工检测项目及技术要求,不得漏检或少检,并由检测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汽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费,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并经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汽车运输业户(运输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必须切实加强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认真执行车辆维护制度。通过资产重组合并加入运输企业的个体营运车辆的各级维护,由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市级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对暂时不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条件县(市)的二级维护竣工车辆实行竣工质量监督抽检,抽检率不低于25%

    第十九条  市、县级运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引导辖区汽车运输企业与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与汽车检测单位分别签定年度车辆二级维护与维修竣工检测合同。通过相关企业之间建立规范的经济、技术合同,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及竣工检测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维护合同书、年度检测合同书复印件交运政管理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汽车运输业户、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车辆二级维护全过程中,分别按以下规则向当地运政管理机关备案或呈报资料:

    (一)汽车运输经营业户实行二级维护备案制。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合格出厂后,应在5日内持出厂合格证到车籍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出厂合格证备案联、维修合同书存档联及二级维护竣工结算发票复印件交管理部门存档)。

    营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将有效的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随车携带联)随车携带、备查。

    (二)汽车维修企业实行二级维护报告制,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承接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竣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呈报。维修企业应建立车辆二级维护档案,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制,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承接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向当地运政管理机构呈报。

    检测站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相关资料备份存档备查。

    (四)汽车运输企业实行二级维护计划报告制。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率及下月度二级维护计划表(见附件3)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呈报。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备案情况、汽车运输、维修企业及汽车检测站报表进行汇总统计、核查分析,及时向汽车运输业户、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报监督审核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工作。同时在车站、货场及经营者驻地,检查督促道路运输车辆定期进行二级维护。

    实行了计算机联网的地区,汽车运输、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二级维护相关报表,均以网络系统向运政管理机构传递,同时,运政管理机构以电子信息向汽车运输业户、汽车维修企业、汽车检测站传递监督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地车辆到外地从事驻地运输经营超过二级维护规定周期的,车籍地运政管理机构应予以办理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监督管理。外地车辆到本地从事驻地运输超过二级维护规定周期的,驻在地运政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取得车籍地运政管理机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监督管理。

    对外地车辆长期在本地驻地经营,拒不办理车籍地委托书的,可将具体情况取证报市、省级运政管理机构,由市、省级运政管理机构向外地运政管理机构通报。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车辆二级维护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监督检查应在车站、货场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驻地进行。

    (二)监督检查只限于本省道路运输车辆和外省委托我省实施二级维护监督管理的车辆。

    (三)对汽车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是核查其随车携带的,证明车辆在规定周期内已进行二级维护的竣工出厂合格证。

    (四)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是监督其管理法规、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及二级维护报表的执行情况。

    (五)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检查,是管理法规、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及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表的执行情况。

    (六)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是运政管理机构进行汽车运输业户、汽车维修企业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之一。

    根据运输业户备案资料(未定期备案的应在年审时一次将全年度车辆二级维护备案资料呈交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汽车维修、检测、运输企业报表的汇总分析,确认业户车辆是否按期进行二级维护,考核承修企业二级维护质量的优劣,并以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率作为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度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依据《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实施细则》(陕交运[1999]5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竣工情况汇总表

         2.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情况汇总表

         3.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率汇报表

         4.汽车运输、维修、汽车检测企业报表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