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保护条例拟规定司机一年超限三次将吊销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驾驶执照

来源:wwwauto.com.cn  时间: 2008年08月16日


  中央政府为治理公路超限运输顽疾开出猛药。司机、运输企业、改装单位和生产厂家一旦违法,将面临严厉处罚。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驾驶员,将面临管理部门的双重处罚 ;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严重的道路货运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受到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驾驶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吊销其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驾驶执照;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一年内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其他与道路运输车辆及货运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允许生产的车型以及各种技术参数予以公告,并确保公告的有关内容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的限值。公告前,应当征求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公安机关在办理车辆注册时,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的限值和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并禁止其使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的限值和公告的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此款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修改为:“车辆营运证”--本新闻编辑者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驾驶人超限装运货物。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站、货物集散地等场所的监管,根据需要派驻执法人员,制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载rar文本)

  国务院法制办 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的修改意见

     (2008.08.16)

陕西省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支持 © 北京理工华泰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办事处运作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药王洞街18号(710003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617室(转)